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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23 04:56:0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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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推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后,为建立起适应新的管理体制的学院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规范学院的财务运作,提高学院理财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的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核心,学院预算管理的具体要求是:
  
  1、学院预算是学校单位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执行高等学校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学院预算由学院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部门审定后正式执行。
  
  2、学院预算实行综合财务计划,按照"大收大支"要求,学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要严明财经纪律,坚决制止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会计帐内的"小金库"行为。
  
  3、学院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要求,不准编制赤字预算。学院预算一经正式确定,不准随意更改;如确因事业计划或承担的任务发生变更需要调整预算,学院应向学校递呈书面报告。年末,学院预算经费结余留作下一年度使用。
  
  4、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学院收入预算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⑴学校划分给学院的经常性事业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事业单位失业基金、住房公积金、医疗改革保险费用、班主任津贴、学生奖学金、学生帮困助学经费、学生活动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各项公务费和业务费(学费收入11%部分),师资培训费,教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消防经费和院聘岗位津贴等经费。
  
  ⑵通过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院取得的各项分成收入。包括科技学院学生转入的培养费分成;科技学院、成教学院、国际交流学院的课时费;重修学生培养费分成等。
  
  ⑶学院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学院下属单位(含经济实体)的上缴收入、捐赠收入等。
  
  专项经费,包括省市的财政专项和高教附加专项由学校负责管理,不列入学院的收入预算。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向学校申报专项经费,并落实学院的配套经费。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费用开支列入学校专项经费支出。
  
  学院支出预算首先必须保证教职工的人员费用和保障系统"三金一费";保证按标准安排学生事务支出;重点投入六项教学费用,其中科技学院学生转入的培养费分成必须按1000元/人标准用于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勤俭节约、增收节支"的要求,努力节减不必要的支出,招待费支出要控制在学院公用支出预算的3%以内。
  
  5、逐步推行学院零基预算,学校划分给学院的经常性事业经费与学院的办学规模即在校学生数挂钩,上年的经常性事业经费基数不再作为下年划分的依据。
  
  6、建立健全院长经济责任制和学院的各项预算管理制度。首先,院长对学院预算收支负有全部经济责任,学院发生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和重大失误导致国家及学院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追究院长的经济责任;其次,根据事权统一原则,建立健全以院长为主体的预算经费"一支笔"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审批权限和审批分工;三是实行民主科学理财,学院年度预算及重大的开支项目,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审议,同时征求教师意见;预算及执行结果要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学院的经费核算
  
  1、学校实行"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的会计核算体制,学院不设会计机构,学院预算经费的收入和支出,通过学校会计结算中心统一核算。
  
  2、为集中学校财力实行宏观调控,学校在银行设立基本帐户,学院不准在银行另行开设帐户,已经开设的,必须立即销户。(www.Fwsir.com)学院下属经济实体在银行设立的帐户,清理整顿后要逐步撤并;在未撤并前,严禁把应列入学院预算收入的资金转移到下属经济实体的银行帐户,一经发现此种情况,作为私设"小金库"行为查处。
  
  3、校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学院年度预算和规定的会计科目对学院经费进行核算,负责每月向学院提供预算支出报表,并受理学院的各项核算业务。在以下情况下,校会计结算中心可以停办学院的经费核算:
  
  ⑴借款、报销的结算单证未经学院院长或院长授权人签字;
  
  ⑵学院不再具有经费支付能力;
  
  4、校会计结算中心和学院要共同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各项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核算,坚持执行各项财务开支标准,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准确。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发放工资、补贴、奖金、劳务费用和差旅费等使用现金外,1000元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一律通过银行票据支付,不准使用现金。
  
  5、校会计结算中心在核算学院经费时,除以下几种情况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外,其余直接予以办理:
  
  ⑴借款、报销一次性金额,现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票据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⑵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者以白条替代合法原始凭证要求列报支出的;
  
  ⑶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要求支付现金的;
  
  ⑷学院预算中未作安排要求发生支出的;
  
  ⑸学院预算中有指定项目安排,要求改变用途的支出;
  
  ⑹超过财务开支标准的支出;
  
  ⑺其他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违反规定的支出。
  
  6、凡与学生数挂钩的学院预算收入经费核算,按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期的实际缴费学生人数核定。
  
  7、学院经费核算中的其他未涉事项,按《**大学借款、报帐办事规范》(宁大政(1998)147号)执行。
  
  三、附则
  
  1、为规范学院财务管理,学院应确定一名行政秘书专职办理学院的预算管理、经费核算的日常工作,学校将定期组织上述人员进行财务和会计知识培训。
  
  2、本办法经第133次校长办公会议和第19次校党委会审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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