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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时间:2022-08-23 04:42:0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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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学院党委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提高公文质和办文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件》(中办发〔1996〕14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学校在教学、教育、科研、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条例、规定,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和发文两部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确保国家机密。
  
  第四条学校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分别是学校党、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并指导机关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各处(部、室)、各院(系、部)的负责人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收文办理
  
  第六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见附件一)。
  
  第七条上级党、政部门发来的公文分别由“两办”文秘人员负责签收登记,由“两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校领导批示办理意见,各有关部门负责承办,“两办”负责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
  
  各单位或学校领导如直接收到或代表学校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上级文件,要按类别和性质分别交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处理。发给学校的上级公文不得存在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 和个人手里。
  
  第八条“两办”收到的上级各类文件、函电,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和转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半工作日,学校领导阅批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职能部门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1周。凡是急件均须即到即办,需上报的视情况提前3——7天送“两办”核稿。
  
  第九条学校领导对公文的审批应当签署的明确意见。需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要署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www.fwsIr.com)属几个部门联合承办的文件,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学校领导批示的意见没明确主办单位,一般由排在首位的单位负责牵头办理。
  
  凡需办理的文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妥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两办”,并函(电)告来文单位。文件办毕,主办单位要向批文的学校领导汇报处理结果,并在文件办理栏内注明。
  
  第十条凡需传阅办理的文件,一律由“两办”文秘人员负责分送或通知有关人员阅读,不得横传。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机密以上密级的公文不得利用 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十一条上级行政机关的密级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院长或党委书记或“两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见附件一)。
  
  (一)凡以党委或学校名义发文,由主办单位拟稿,且需经主办单位领导和“两办”文秘人员双重审核,并由“两办”主任复核,再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属综合性的和重要的公文,由学校正职领导签发,正职领导不在家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签发。经学校领导授权,“两办”主任可代签发以学校或党委名义发出的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或函电。
  
  校级文件的印制,由主办单位将文稿及软盘送院长办公室机要文印室印制,主办单位责核对。
  
  (二)凡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业务的公文,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由处室负责人会签。一般情况下,应在对发文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呈学校领导签发。如确有重大分歧意见,无法在处室间协调解决的,可由主办单位或“两办”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送学校领导审定。
  
  (三)凡向上、对外发文必须以学校或党委名义。“两办”、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工会、团委等单位按其职能特点,也可对外发文,但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其他单位一般只可对内发文。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对内发文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其文件由发文单位负责印发。
  
  四、部门间可联合发文。联合发文的单位均应署名,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理会签,编主办单位文号,由主办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发,主办单位负责印发。
  
  第十三条文种选择。《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有命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12类13种,要根据公文的内容进行选择。各文种的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公文字号的编写及主题词的确定。学校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学校代字、年份、序号、如“MM学院党〔200×〕 ××号”、“MM学院〔200×〕××号”。处室发文字号是在学校代字后加处室代字、年份、序号。如人事处发文字号为“MM学院人〔200×〕××号”。学校党政公文分别由“两办”负责编号,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公文主题词使用规定编写主题词。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发文可编写本单位的发文字号,几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只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处理
  
  (一)学校向上级行文,一般不直接发送给该上级的下属单位。如需向有关处室请示或报告工作,也须将文件报送至该处室的主管部、厅(业务联系和上级部门要求的除外)。学校与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单位联系工作,行文时一般用“函”。
  
  (二)向上级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越级,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要同时报送几位领导同志。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四)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向校内发文时,除发主送单位外,要抄报校有关领导,需要时,也可抄送校内有关单位。给学校的请示、报告应送“两办”,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公文草拟、核稿、审批要求
  
  (一)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前后发文的内容不能互相矛盾,如有矛盾,应说明以哪个文件为准;下级发文不能违反上级发文的有关规定。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格式要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4、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5、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说明简称。引用有关文件时,先引文件题目,后引发文字号。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名中作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7、要使用学校发文稿纸,并按稿纸格式要求逐项填写清楚。书写所用笔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即不能用铅笔或元珠笔)。不得在稿纸装订线外书写。
  
  (二)审核公文的重点: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种使用、文字表达、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领导人签发公文的意见应当明确,署名要署姓名全称及签发时间。所用笔墨也应符合归档要求。
  
  第十七条公文格式、印制、缮印的要求
  
  (一)制发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的要求(见附件二)。  (二)公文印发前要按公文签发稿认真校对(校对人要在文稿上签字以示负责),重要公文用章前要复核,保证发出的文件无差错。[JP]
  
  (三)公文印制要清晰、整洁,并严格按规定数量印制。印制部门不得随意多印、自行发送、留用,密级内容不得外传。
  
  (四)印制好的校级公文,由“两办”盖章,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的公文盖各自公章。
  
  第四章 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十八条公文(含接收上级公文和发送学校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定期移交综合档案室保管。上级党政文件和学校党政发文分别由“两办”负责;机关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发文,由发文单位负责;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负责,其他单位保存复印件。立卷工作应在综合档案室指导下进行。学校及机关各处室、二级学院(系、部)发文,都须留存签发稿及正件(包括附件)一式二份,作立卷归档用。
  
  第十九条公文移交综合档案室后,由综合档案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按本校制定的《档案材料的鉴定和销毁制度》及《档案文件材料鉴定销毁程序》进行销毁,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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