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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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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一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的联系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
  
  1、免费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免费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文件;
  
  3、接受甲方委托,有偿参与相关业务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有偿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免费向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_________分钟;
  
  6、应甲方委托,有偿以甲方法律顾问的名义作授权声明或有关代理行为;
  
  7、接受甲方委托,有偿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8、接受甲方委托,有偿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承担因违反本条款的责任和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委托乙方(律师)所从事的各项工作;
  
  3、甲方在乙方从事本合同第二条内有偿服务项目的工作时,按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支付乙方有偿服务费用。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工作范围的内容)服务,依法切实地维护甲方的利益;
  
  2、及时办理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3、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4、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有偿服务费用的支付: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费用_________元,作为乙方无偿服务费用开支,并由乙方负责收取;
  
  2、乙方办理受甲方(委托)的有关案件的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差旅费,案件的有关法院收费、鉴定费、档案费、资料费等有关部门的收费应按有关标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额度,由甲方支付;
  
  3、如因甲方不按期支付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费用和有关有偿服务费用,乙方有权选择中止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自行全权负责。
  
  第六条 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相关费用;如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期限一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010—
  
  传真:010—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每个合同年度为甲方工作  个小时。甲方委托事务不足小时数的,视为乙方律师完成了工作量;甲方委托事务超过小时数的,超出部分减按每小时  元人民币计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  年  月  日之前再支付  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www.fwsir.com)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者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甲方应当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小时费标准按实际延续时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三)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物文书和规章制度 ;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 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法律顾问 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 ,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名称: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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