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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方案

时间:2022-08-10 06:39:58 计划方案 我要投稿

学生奖励方案

  学生奖励方案(一)

学生奖励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学生争先创优、积极进取的精神,发挥榜样的引领作用,形成校内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各类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二、设奖目的

  1、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成人成才。

  2、形成竞争机制,提高竞争意识。

  三、获奖条件

  1、优秀学生

  品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心为集体服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校内外表现如一。有理想、有进取精神、有强烈的求知欲。意志坚强,举止文明。期末思想品德评定等级为优秀。

  智育: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学习效果明显,有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

  期中、期末的成绩考试科目均在85分(含85分,含85分,语文可适当放宽到80分以上)以上,考查科目均在85分以上。

  体育:坚持锻炼并有自锻能力,体育成绩为优秀。

  劳动: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大扫除工作,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和心理均健康。

  2、优秀学生干部

  (1)必须符合优秀学生的条件

  (2)担任班干部,工作积极、主动、热忱;工作效果良好;在班内有一定威信,能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评选范围为班委会、团支部成员。

  3、“校园之星”单项奖

  在文学、文艺(音乐、绘画)、科技、体育、文明、助人、劳动等方面有专长或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且各门学科无不及格者。

  四、评定办法:

  1、各项奖励均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候选人,候选人按规定填写登记表。

  2、候选人征求班主任、各任课老师意见。

  3、年级组评定,政教处审定。

  五、几点说明:

  1、学校各类表彰的学生均应在班级、年级表彰基础上产生。

  2、凡获以上奖励的同学,由学校或上级部门发给奖状或证书。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3、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生。

  4、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以臻完善。

  学生奖励方案(二)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关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吉教计字〔**〕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分个人奖和集体奖。个人奖主要包括奖学金和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等);集体奖主要包括先进班级和先进文明寝室。

  第三条奖励原则和方式。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方式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奖品或奖金等。

  第四条单项奖类别及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

  按年级在籍学生人数8%的比例(被评为先进学生会的系人数增加1-2人)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和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内思想品德和学习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吃苦耐劳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工作效果好。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三好学生

  按不超过年级在籍人数7%比例每学年评定一次,所在班级被评为先进班级的可适当增加评选比例,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内思想品德和学习综合测评良好以上。

  2、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标准,即体育达标。

  3、每学年两学期均获得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标兵

  每学年在二、三年级学生中,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标兵,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学校组成大学生典型事迹报告团,每年9月份为新生开展巡回报告。同时,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及省内各类学生先进典型的评选活动。

  优秀学生标兵类型包括:学习标兵、学生干部标兵和自强自立标兵。评定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具体条件:

  (1)学习标兵:中共党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每学期均获一等奖学金并获得国家或省奖、助学金。

  (2)学生干部标兵:中共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干部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每学期均获二等以上奖学金,曾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自强自立标兵: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曾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具有顽强的毅力,能够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困难,有突出事迹,充分体现“自强自立”精神。

  (四)优秀毕业生

  按不超过毕业年级学生总数的5%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发给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评定条件如下:

  1、获一、二等专业奖学金6次或6次以上。

  2、毕业论文良好以上。

  (五)其他单项奖的评选和奖励,由各有关部门会同学生处评定。

  第五条先进班级评选办法

  每学年评定一次,比例为全校班级数的10%左右,由所在系上报先进班级事迹材料,学生处审核批准,授予先进班级称号。

  (一)评定条件:

  1、全班同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情况发生。

  2、班级学习氛围浓厚,有良好的学风,班级集体学习成绩突出(60%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优良)。

  3、班级领导集体团结一致、凝聚力强,班级工作有显著成绩。

  4、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训练,班级好人好事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选先进班级:

  1、班级出现严重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

  2、班级无文明寝室、文明教室。

  3、校集会和集体活动秩序差。

  第六条“先进文明寝室”评选由舍务管理办公室评定。

  第七条被评为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级”的,除省里给予奖励外,学校要通报全校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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