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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时间:2022-08-05 10:24:50 计划方案 我要投稿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市级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昆明市执业医师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云南省2017年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为圆满完成昆明市2017年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管理

  成立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规范化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昆明医学会。

  主  任:刘  红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副处长

  副主任:何  俊   昆明医学会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杨冬梅、苗九龄、王政、夏珊、刘镔萱

  定考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昆明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和昆明医学会组成。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信息收集、资料上报、业务协调、培训、业务水平测试等相关工作;负责委直属各单位和市级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辖区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相关信息的审定,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人文医学知识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医师工作成绩由所在卫生机构进行评定,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由所在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机构进行复核。

  本周期考核内容将使用全省统一命题。一般程序分临床、中医、口腔、公卫四个执业类别,专业基础题占80%,人文题占20%,共100道题。简易程序考人文医学知识,共50道题。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

  三、考核对象

  医师定期考核对象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含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的医师(指2017年12月31日以前执业注册满两年),其定期考核适用本方案。

  四、组织管理和考试形式

  (一)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按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第三周期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符合考核条件的医师进行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考核。

  (二)本周期医师业务水平测试采用云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网址:http://ynysdk.yiboshi.com)进行互联网计算机考试。以各县(市)区考核机构为单位组织定时、定点集中机考,市定考办公室将安排工程师到现场协助测试并负责做好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机考考场需具备的条件见附表1)。

  五、工作安排

  按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云南省2017年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云医协发〔2017〕170号)要求,我市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要成立专门的考核管理办公室,并于2017年10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考核机构的审核及考核单位的指定工作,原指定的单位原则上可延续用上一周期的考核机构。

  (二)全市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符合参加考核条件的医师,用个人信息(身份证号或手机号码在网址:http://ynysdk.yiboshi.com完成考核报名)于2017年10月25日前完成医师信息的报名录入工作。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于2017年11月10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要成立专门的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于当年11月30日前组织安排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考试,并由考核机构在当年12月初将考核结果上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各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辖区考核管理办公室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箱:kmyxh@163.Com);同时拟定工作计划,确保我市第三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参加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有关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不断完善、充实医师定期考核队伍;按时完成《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报的医师基本信息和上报工作,确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七、其它

  有关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的具体事宜,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可与市定考办联系。

  联 系 人:王政  刘镔萱

  联系电话:0871-63535955

  报名及考核系统客服电话:0871-63563958  13759559255 4000042055

  附件:1.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第三周期实施细则

  2.机考考场需具备的条件

  昆明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附件1

  云南省2017年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考核机构的规定

  第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报送至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三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二章   考核对象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的医师(指2017年12月31日以前执业注册满两年),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对象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按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具体流程按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2017年第三周期业务水平测评方案》实施。

  第八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我省业务水平测试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以国家级题库作为命题的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执业满5年的执业医师,受到医院内部及其以上的表彰、奖励可视为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医师执业年限的确定:

  (一) 执业医师年满50周岁及以上以实际工作年限为执业年限,50岁以下以执业资格证第一次注册时间为准。

  (二)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若年满50周岁,执业助理医师工作年限和执业医师工作年限可以累加作为执业年限,50周岁以下不可累加,以执业医师资格证第一次注册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本周期一般程序与上周期考核内容相同,简易程序将参加人文医学考试。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本周期要将医生抗生素、激素等合理用药情况和受到患者投诉的处理情况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本周期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的其他规定:

  (一)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的女性执业医师和年满50周岁的男性执业医师考核时,可在系统中完成习题课目后再进行开卷考核。

  (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的女性和年满60周岁的男性仍从事医师执业工作的在册医师,在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下免除人文医学考试,经过单位完成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审定,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视为考核合格,考核结果直接录入合格。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执行简易程序免除人文医学考试,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3、获云岭名医称号者,获中国医师奖、云南医师奖者;

  4、国医大师。

  (四)有民族执业医师的部分州市,业务水平测评和人文医学考试由各州市自行组织出题、考试,考核结果报省定考办,同时将试卷上报备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附件2

  机考考场需具备的条件

  一、网络:100M以上规格以太网交换机,100M/bps及以上出口网络带宽,可稳定连接互联网,确保所有电脑可以正确访问网站,且显示正常,考试过程中不断网。

  二、考试机:

  (一)CPU:最低主频1.3GHz,双核;

  (二)内存:容量达到4G及以上;

  (三)硬盘:10G以上空闲空间;

  (四)操作系统:Window7及以上,32位、64位均可;

  (五)浏览器:推荐较新版本的360极速浏览器、谷歌chrome浏览器、IE11及以上浏览器;确保开启javascript及cookie支持;

  (六)鼠标:移动没有明显的滞后迟缓,左右键击或单击相应时间在人为可承受范围内;

  (七)键盘:为普通美式键盘,键盘整体应干净整洁,字母数字应清晰,键帽无脱落,可正常使用。

  三、备用机:考场配备10%的机器为临时备用机。

  四、电源:考场最好配备备用电源,保证网络设备及考试机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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