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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时间:2022-08-24 02:42:28 法律文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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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简介:被告夫妇伙同他人以买卖药材为名,诈骗某出租车司机现金500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一审法院基本上按照辩护意见,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朱淑艳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淑艳犯诈骗罪的定性意见无异议,依据证据事实与法律,仅对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一、本案诈骗金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法院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诈骗金额7万元以上。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5万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据《刑法》第266条,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意见》,建议将本案基准刑确定为24个月。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在逃的同案犯熊家林从提议诈骗、购买蛇干、设计骗局、安排角色,到指挥实施犯罪、确定分赃方案,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二人参与犯罪,虽然不能认定为从犯,但相对熊家林而言,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0条,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的亲属朱宝红,代为退出了二人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连同赔偿被害的损失,共计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的5万元,除了二人应退的赃款,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其他损失,即被熊家林非法占有部分。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0条第(1)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真诚谅解
  
  因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人高存军的真诚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被有效降低。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2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18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
  
  综合上述情节和量刑意见,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在24个月以下基准刑期基础上,考虑判处被告人朱淑艳1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本案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朱淑艳适用缓刑。
  
  另外,本案被扣押的圣达菲汽车是朱淑艳与丈夫曹世国的共同财产,不是朱淑艳夫妻二人的犯罪所得,也不是专门为实施诈骗犯罪准备的工具,而且在诈骗犯罪过程也没有使用该车辆。 建议法庭在本案审结后及时返还被告人。此外,法院在确定罚金时,还应考虑本案被害人购买蛇干的价值是245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是47550元,而非50000元。
  
  希望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采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