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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25 02:59:2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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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经2014年3月21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类型及规定
  
  (一)事假及待遇
  
  1.事假管理
  
  (1)教职工处理个人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确实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请事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事假期满返校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须本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因顺便回家探亲或有重大私事需要处理推迟返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当年的探亲假或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推迟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管理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境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4)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待遇
  
  (1)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不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22天,事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超过30天而不足40天的,超过次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资1个月。
  
  (3)因私出境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二)病假及待遇
  
  1.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急诊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应凭入院及出院证)补办请假手续。长期病假的,必须每3个月向人事处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病假待遇
  
  (1)病假3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③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④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4)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自治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病假工资。
  
  (5)经确认为因工负伤请病假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6)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7)病假按年累计计算;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www.fwsir.Com)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龄;教职工在长期病假恢复工作后,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合并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8)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终考核。
  
  (9)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可向学校申请病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或退职(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所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并考勤。
  
  (10)病假期间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探亲假及待遇
  
  1.探亲管理
  
  (1)探亲假是教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探亲对象是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抚养人)。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只能在寒暑假期间享受。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探亲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享受正常的探亲待遇。
  
  (2)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户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3)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包括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准假,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两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4)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的教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须持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户口证明,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5)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前后一年内享受一次探望兄弟、姐妹、子女待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假为60天,并含路程假,过期不补。
  
  (7)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工作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其超假日期仍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9)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3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
  
  (10)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探亲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实有工资发给假期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岗位津贴,往返路费予以报销。
  
  (2)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连续工龄满20年或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3)经学校批准享受出国(出境)探亲假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报销国内部分的路费。
  
  (4)出国(出境)探亲人员前3个月工资照发,扣发津贴,自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四)婚、丧假及待遇
  
  1.婚、丧假管理
  
  (1)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的(汉族: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20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给予路程假。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抚养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岳父母、公婆等死亡需料理后事,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婚、丧假待遇
  
  学校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五)产假(生育假、哺乳假)及待遇
  
  1.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1)女教职工休产假,须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女教职工生产后,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2)符合晚育条件者(汉族女教职工满23周岁、民族女教职工满21周岁结婚后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时间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怀孕流产的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5)女教职工休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在学校批准的产假(不含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
  
  (六)护理假
  
  1.护理假管理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夫妻,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限初婚初育)。教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须持疾病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后在人事处办理手续,享受护理假。全年累计护理假不得超过45天(双职工累计计算),累计46天以上,半年以内的,发放90%工资;累计超过半年的,发放病休工资。
  
  (2)凡我校教职工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有人护理的,须出具医院证明,属我校教职工的护理人员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护理假。
  
  2.护理假待遇
  
  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须如实填写《新疆师范大学职工请假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处级干部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组织部批准,人事处办理手续。
  
  (二)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内,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3至15个工作日,由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个工作日以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3个工作日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产假由本部门领导批准,经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三)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四)凡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以及逾期未返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除当天的工资及当月津贴。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假者,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其他
  
  (一)请销假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指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教职工请销假工作。对请销假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暂行办法》(新师人字[2004]14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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