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申请书20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各种申请书频频出现,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申请执行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壹拾柒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伍分,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__-__申请人借款163711.96元,借款期限自20__年1月22日至20__年1月22日。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__-__迄今仅偿还借款7期,逾期53期。20__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__-__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__-__向申请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申请人__-__违约后,被申请人__-__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由__-__公证处公证员__-__予以公证,赋予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效力。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__-__、被申请人__-__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3711.96元,利息6268.25元,罚息20__.14元,合计171997.35元。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XXXXX公司
住 址:XX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请事项:
变更M公司为(20xx)X执一字第XX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贵院做出(20xx)X执一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将(20xx)青民四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N公司。20xx年10月申请人受让了上述债权,20xx年10月12日,N公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确认我公司已经享有该债权。为维护我公司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将(20xx)X执一字第XX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M公司。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公司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3
申请人:
地址:北京市xx区xxx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
经理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北京市xxxxx北里雅园小区xxxx广场公寓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经理: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58万元债权并让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调解书(文号:xxxxx)并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看着婚姻。被申请人已经偿还大部分款项,尚欠58万元至今未予清偿。
调解书生效后,公务员试用期内辞职。被申请人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xx条第2款、第22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剩余58万元债权并让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北京市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4
申请执行人:_______分公司
住所地: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职务:_______
电话: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
住所地: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
案由:_______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_______市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顺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___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的利息为_______元,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_______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_____顺民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___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利息为_______元,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_______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敬礼!
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5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xx)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
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xx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xx】沈民(1)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6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xx的执行,(20xx)辰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xxx与天津市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
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
天津市xxx与天津市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天津市xxx而不是案外人xx,,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xx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xx)辰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天津市xx,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20xx)辰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天津市xx,并没有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实被执行的`主体为天津市xxx,执行案外人xx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此致
x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7
复议人(被执行人):彭__,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__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
申请执行人:任__,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物业,住__市柳江路北一巷18号。
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__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
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__市人,住__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__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__)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特申请异议,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 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位于__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的房产是复议人生活所必需最后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其合法居住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8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
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__________劳人仲裁字[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上共计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一案,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__________劳人仲裁字[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号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上共计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现在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申请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附:本申请书1份。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9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 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10
复议人(申请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申请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
被执行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xxx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xxx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____月____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xxx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____月____日、____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____月____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________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xxx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五、拍卖机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致,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对外发布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楚;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____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11
异议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异议人: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12
申请人:
地址:
身份证:
被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由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xx月xx日开庭并作出办字第xx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判决书,判令: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1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x。
2、被申请人应在上述期限内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7月至20xx年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敬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13
申请人xxx,女,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
申请人xxx,男,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申请人xx,男,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被申请人贾xx,男,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被申请人李xx,男,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上列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x市x区人民法院于x年xx月xx日作出(x)x民初字第xx号一审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事项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x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赔偿款xx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于x年7月24日作出(x)x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贾士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费69870.5元,李大均承担连带责任;贾士伟与李大均在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年xx月xx日
附:
1、(x)x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申请执行申请书14
申请人:xx,男,汉族,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镇煤矿,联系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矿长,电话:xxxxxxx
被执行人:xx,男 ,汉族,联系方式:xxxxxxx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 10 月 30 日作出 (xx) 渝北法民初第 5960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 288705 元 ;
2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 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3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xx年 10 月 30 日作出 (xx) 渝 北法民初第 5960 号民事判决,判决为:“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 二、由原告 ( 被申请人 )xx市xx区xx镇煤矿给付被告 ( 申请人 ) 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4650 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6950 元、伤残津贴 31185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11550 元、生活津贴 2478 元、交通费 200 元、鉴定检查费 1027 元,合计 388705 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 XX 年 11 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 270000 元,此款在 XX 年 3 月前付 100000 元,其余 170000 元从 XX 年 4 月起每月给付 5000 元, XX 年 12 月前全部付 清。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 100000 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 5000 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为谢 !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x年 xx 月xx 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15
申请人: ,男,49岁,汉族,住西山,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1: 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
电话:
被执行人2: (公司股东)
电话:
被执行人3: (公司股东)
电话:
被执行人4:ccc(公司股东)
电话:
被执行人5:vvv(公司股东)
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五被执行人履行( )浔民初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2.强制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 )浔民初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 )贵民三终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 年 月 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 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f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执行申请书16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福建省路226号,身份证号码350.
被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3x日出生,户籍地址209号,身份证号码441.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执行回转被申请人因错误执行取得的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案号:号)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贵院作出xx深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xx年xx月xx日生效。履行期限届满未主动履行,被申请人遂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贵院依法受理(号)贵院在拍卖房产后取得元可供执行款项,并在该笔执行款中将元划扣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为的债权人,债权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在申请人与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向贵院发出过xx深民一初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贵院协助冻结深法执字第号案件中除了给付被申请人款项外的'剩余执行款,以0000元为限。申请人在深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无法足额清偿所欠申请人的债务,而贵院划扣给被申请人的执行款项超出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属执行错误。由于多划扣的款项导致申请人权利受到损害,
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出以上执行回转申请,请批准。
此致
深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17
申请人:XXX,住所地:XXX。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董事长。
申 请 事 项
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主体,由安合章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 请 理 由
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现因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安合章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具体以东港市人民法院(20xx)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转让给了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此 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二〇XX年X月X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18
申请人:xx,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省xx县人,住xx省xx市xx县xx。
申请人:xx,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
共同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xx,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省xx市人,住xx市xx xx栋xx号房。
被执行人:xx,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省xx县人,住xx市xx xx栋xx号房。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院依法将xx市xx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一案提级执行;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x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xx、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赔偿xx元及利息(从20xx年xx月xx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为止)给xx、xx;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合计xx元由被上诉人xx、xx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给付义务,因此申请人于××年××月××日向xx市xx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xx县人民法院自受理至今,未积极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19
申请人:,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所:__________,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深______字____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______诉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____年__月__日送达生效,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______与______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______诉称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______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______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___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______举借如此巨额债务。______向______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______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______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______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______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______提供的用来证明______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______与______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____志杰用以胁迫______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______主动给____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______对______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______已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______与______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____个月,而在此期间,______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______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申请执行申请书20
申请人:山东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申请人:崔XX,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XX市XX件商店业主,原住X什市哈XXX路,身份证号:37132719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XX区人民法院(200X)河民初字第30X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0X)河民初字第30XX号民事判决,责成崔XX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6000元及违约金。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并已立案,由于没有落实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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