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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法学的新定位

时间:2006-11-23栏目:劳动保障论文

nbsp; 内在缺陷,在市场失灵时,越过“公域”的界限,介入“私域”。私法由于“公法化”  、“社会化”而成为“社会法”。社会法是国家和社会团体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  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则产生的一种立法。三元的法律结构是指公法、私  法与社会法并存的法律结构。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  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现代劳动法从属于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在我国,最近二十年的改革历程,经历了从集权控制到市场竞争的过程。这是一个“  公法私法化”的过程。正是这种历史演进的复杂性,使我国在劳动法的认识上,同时存  在着三种本位思想。但从上面论述可以看出,现代劳动法学的建立,必须在坚持三元法  律结构的基础上,以社会本位为基本观念,既要与一元法律结构的国家本位思想划清界  限,也与二元法律结构的个人本位思想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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