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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探析

时间:2006-11-24栏目:诉讼法论文

分为界定第三人举证的认定规则作了良好的理论铺垫。根据有利于原告的第三人举证认定规则,对于权利关系第三人举证应参照原告举证的认定规则,对于义务关系第三人举证应参照被告举证的认定规则,而对于事实关系第三人,因其在诉讼中的作用更像是一个证人,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既成事实,因此,当该既成事实的成立对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利时,应参照原告举证的认定规则,而当该事实的成立对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利时,则应参照被告举证的认定规则。
  “研究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应从行政诉讼特有性质出发,充分考虑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14]第三人制度的局部目的,包括准确审理案件、诉讼经济以及最大限度发挥个案诉讼价值和充分利用个案的张力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但该局部目的必须服从并服务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总体目的,其中包括控制行政权的目的,并将该总体目的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终极目标。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和证据制度组成部分的第三人举证的认定规则,应尽可能界定在最大限度控制行政权、促进依法行政这一层面上。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尤其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体现权力与权利平衡和审判权对行政权监督控制作用的核心地带。科学地设定对于被告行政机关举证的认定规则,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关系到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笔者不反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但是,与行政权所固有的主动性和处分性相对应,行政诉讼的目的更应侧重于对行政权的监督控制。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应紧紧围绕这一突出目的,在遵循被告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同时,不应不合理地加大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同时,应严格掌握对于被告行政机关举证的认定规则和标准,这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是非常重要的。
  [收稿日期]20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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