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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有客户信息的名片夹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时间:2006-11-24栏目:国际经济法论文

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变更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分别为:李某某停止侵犯RM灯箱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维纳斯公司停止侵犯RM灯箱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专家点评
  
  本案中,原审法院认为,三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载有佛山市美的日用家电集团公司等四家客户信息的名片夹是三被上诉人公司多年来拖入了人力、物力、精力和财力建立的,能够促进RM灯箱公司和RM器材公司相对固定、快捷、便利的与客户进行交易,故将其认定为是三被上诉人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而在二审中,法院则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那么,载有客户信息的名片夹究竟能否构成企业的客户名单?
  
  对于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规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应特别注意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
  
  可见,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是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长期积累的、能够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一项等特定信息,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必须要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具有保密性。因此,对于载有客户信息的名片夹,由于其仅仅是企业之间的工作人员用来介绍身份的信息说明,在同行业的工作人员之间流动较大,通常比较轻易就能获得;记载的内容往往只是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单位等内容,通常并不会包含能够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和内容等深度信息。因此,通常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企业的客户名单。
  
  本案中,RM灯箱公司主张的李某某名片夹中所存有的佛山市美的日用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名片所涉企业的信息,是以上单位业务人员作身份介绍之用发给李某某的,所反映的信息是向社会公开的,不具有秘密性,不能等同于被上诉人从业务往来单位挑选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交易相对稳定的客户名单。故法院对其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认可。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企业的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的特定信息,信息本身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等特征,对此,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人都应当一一加以举证。权利人主张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明确指出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指出该部分内容与一般公知信息的区别。如:权利人主张其经营信息构成客户名单的,应当明确其中哪些内容(譬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客户要货的时间规律、成交的价格底线等)构成商业秘密,而不能笼统地称“XX客户”构成客户名单。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www.fwsir.com)因此,认定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从该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本案中,RM灯箱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的信息资料(包括RM灯箱公司的广告互动媒体设备报价书、对国外客户的英文版报价单、加工定作合同、公司与客户通过MSN的洽谈纪录、投标书等),系RM灯箱公司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投入了人力、物力、精力、财力建立起来的,能够促使RM灯箱公司的经营项目相对固定、便捷地与其客户进行交易,从而为被上诉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这些信息只有RM灯箱公司及其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才知悉并有机会接触使用,对于广大公众并不知悉,而且RM灯箱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制度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法院对被上诉人主张的“这些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予以支持。
  
  2、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难以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数额,鉴于李某某成立维纳斯公司时间较短,被上诉人方未提供两上诉人利用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据,故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人的业务规模及被侵权人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李某某、维纳斯公司赔偿RM灯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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