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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

时间:2023-02-20 08:27:23 国际经济法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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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

  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
  
  ——海南SWG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诉毛某军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唐青林
  
  案情要旨
  
  权利人认为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相关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之于刑事、民事保护,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强制性、惩罚性等特点,能够较为迅速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SWG成立于2007年7月2日,主要经营范围是餐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等。被告毛某军经营的品味堂位于三亚市解放路492号蓝天假日宾馆二楼,于2010年5月8日开业营业,主要经营餐饮、酒、饮料等。2010年2月7日,品味堂与海南一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设计委托合同书》,约定由后者负责设计品味堂的装修方案。该店的装修、装潢中与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和乔香路交界口深国投购物中心三楼15、16号铺位的SWG的装潢相似。具体表现为:1、店面招牌使用黑黄两色调结合,排版为两边黄中间黑,"品味堂"三个字为黑色,并在旁边(下面)标注其招牌菜"砂锅老汤";2、店内主灯具均为圆形、半圆形星星灯。其壁灯为竖长方形,上下两边黄、中间黑,标注店名、英文字母和主打菜名;3、品味堂店堂内的"篱笆墙"(黄色)、"木线条"(黄色)、"烤漆玻璃"(黑色),在色调、排列、图案、工艺方面均与SWG相近似;其他方面,品味堂在对外宣传海报喷绘、菜谱、营业用具及整体装修风格等方面,均使用了与SWG相近似的黑黄色调、排列布局。
  
  2010年7月7日,原告向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称被告毛某军经营的三亚品味堂美食城采用仿冒SWG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该局作出三工商处字【201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毛某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责令三亚品味堂美食城消除与SWG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装修装潢。被告毛某军不服,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毛某军不服判决,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在审理中,经被告毛某军申请,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对三亚品味堂的装修现状进行现场勘验,现状为:二楼顶外墙"品味堂"有两个店招名称均以黄、红色调为主;"品味堂"及英文字母为黄色;"砂锅老汤"四个字为黑色,并以黄色圆圈为背景;店门门牌以黄黑色为主,两边黄,中间黑,"砂锅老汤"四个字为黑色,并以红色圆圈为背景;进入店门,门口的天花板吊灯及二楼入口处的天花板吊灯是汽车轮胎形状,餐厅内的天花板上的吊灯是圆柱形状;墙壁的装修是黑色烤瓷玻璃和银灰色竖线条条纹组合;品味堂餐厅内的壁灯以红黑色调为主,灯的形状为竖状长方体,"品味堂"三个字及其英文字母为黄色;在客厅餐桌所靠的墙面上以白色背景为主,墙面上装饰着塑料花草;在餐厅的烤瓷玻璃上的图案主要是沙滩、椰树、海水、飞鸟、小船。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其经营信息以及主打产品的原料配方,侵犯其商业秘密,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证据。而被告毛某军申请的证人廖正均证明了其在品味堂担任厨师长时做的"鱼扒"、"手撕鸭"在2007年进入武汉SWG工作之前就会做了,同时证明被告陈栋没有向其打听过SWG菜的做法。证人潘胜海证明了其2010年6月在品味堂担任店长时被告陈栋已不在品味堂工作,自己没有向SWG要过服务员或厨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的(2011)三亚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事实,被告毛某军经营的品味堂使用了与SWG相近似的黑黄两色设计风格、包装、装潢,该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被告毛某军在海南省三亚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后已经进行了整改,现已不存在使用与SWG相近似的黑黄两色设计风格,仿冒SWG的包装、装潢的情形,故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仿冒原告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没有必要,对该请求应予驳回。
  
  关于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品味堂的部分菜肴的名字与SWG的菜肴的名字相同或相近,但品味堂的菜肴中是否使用了SWG的菜肴的原料构成和制作方法,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其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品味堂使用的信息或原料配方与其商业秘密一致或相近。同时,根据被告毛某军提供的证人证言,"鱼扒"、"手撕鸭"的制作方式与SWG没有关联性,被告陈栋没有实施过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法院对被告毛某军、陈栋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二被告的民事责任的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SWG的其他损失难于计算,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品味堂的经营利润。综合品味堂系由海南一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设计的装修方案并由被告毛某军经营的事实,被告毛某军、陈栋主观上没有过错以及品味堂侵权的时间短、无经营利润等相关因素,本案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毛某军承担。法院酌定被告毛某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对于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在《海南日报》、《海口晚报》、《南国都市报》、《三亚晨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问题 。品味堂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人身权的损害,赔礼道歉并不是故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毛某军赔偿原告海南SWG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专家点评
  
  本案中,在海南省三亚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罚以后,被申请人毛某军对品味堂与拾味堂相类似的设计风格、包装、装潢进行了整改,有效地制止了毛某军对拾味堂的侵权行为。在不正当竞争中,行政法救济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扼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管理和处理做出了细致规定。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对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侵权行为,权利人有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张权利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第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整改。这主要是针对正在进行,不立即制止将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害的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海南工商局对毛某军做出了拆除与拾味堂相类似的设计风格、包装、装潢的行政处罚,有效地遏制了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
  
  第二,行政罚款。为了达到对侵权人的惩戒目的,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行政机关可以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应当明确的是,此处的罚款并非是必须适用的,当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时,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赔偿。至于罚款的数额,则应当根据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来决定。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继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三,损害赔偿问题。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法行为依法进行惩戒,因此,在商业秘密的行政救济中,行政机关只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侵权行为使企业遭受损害,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损害赔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对此,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可见,较之于刑事保护、民事保护,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强制性、惩罚性等特点,能够较为迅速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www.fwsir.com)因此,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权利人应当学会利用行政保护途径来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侵权人相应的行政责任,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给予侵权人相应的行政罚款。
  
  有关商业秘密专业法律问题
  
  1、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且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除在第二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一般性规定外,还通过特别条款对特定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了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五类(157-165)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中项下160分类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可见,侵犯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是两个案由。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如果诉争行为属于特别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以特别条款进行调整,只有当诉争行为不构成特别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才适用一般性条款。
  
  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中两被告存在两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侵犯了原告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使用了与原告的菜品相同的原材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提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予以支持。
  
  2、商业秘密的“涉密点”。
  
  “涉密点”是法院审查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对此,权利人应当对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予以明确,并充分证明侵权方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涉密点”,而不能笼统地主张保护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的信息或原料配方与其商业秘密一致或相近,故法院对其主张的经营信息以及主打产品的原料配方的商业秘密保护,不予支持。
  
  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可否作为责任承担方式?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手段,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不予适用,除非权利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了商誉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本案中,两被告为装修、装潢风格的近似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人身权的损害,故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系由若干部分组成的,权利人应明确整体或组成部分是商业秘密抑或整体与组成部分均是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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