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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包容犯与我国刑法立法

时间:2006-11-24栏目:刑法毕业论文

犯,再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同样能达到上述包容犯的立法目的。如将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结合为交通肇事杀人罪、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结合为绑架伤害罪或者绑架杀人罪等。
  2.结合犯符合犯罪构成的刑法理论
  结合犯在结合前虽然是两个不同质的犯罪,存在两个犯罪构成,但结合成立的新罪,其主观上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罪过形式,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从罪名上看,完全符合行为所实施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相统一的一个犯罪构成。
  3.结合犯比较适应人们的观念
  包容犯是近年来我国刑法立法所采用的一种立法例,对此概念,不仅我国刑法理论很少论及,而且在人们的观念上也很陌生。而结合犯正好相反,虽然我国刑法立法上没有采用这一立法例,但我国刑法理论却对其进行了长期、深入的研究,人们在观念上对其也早已熟知,如果立法上采用此立法例,更宜为人们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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