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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时间:2006-11-24栏目:刑法毕业论文

监狱应运而生,自由刑开始成为刑罚体系中最重要的刑种。自由刑具有可分性、隔离性、伸缩性等优点,符合刑罚人道精神,有利于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但自由刑存在罪犯交叉感染、出狱后不适应社会生活、矫正成本巨大等诸多弊端,仍然需要进一步进行人道主义化。这种学说充分考虑作为社会的个人的尊严、价值,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辉。
  2.教育刑理论
  从刑事法理论的发展来看,19世纪前注重考察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19世纪后,随着刑事人类学派的兴起和刑事政策学的滥觞,刑事法学者逐步重视对犯罪人的研究。[12]从刑法科学史而言,刑法理论总沿着两条主线发展着:其一,强调客观之罪,注重报应之刑,学界称之为客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其二、强调主观之罪,注重教育之刑,学界称之为主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刑事近代学派、新派。[13]受旧派报应刑思想的影响,近代的西方监狱仅仅是惩罚赎罪的场所,造成监狱中犯人退化和相互交往严重,累犯难以抑制的增加,[14]并不可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适应时代客观需要的新派教育刑理论把刑罚当作教育犯人的一种方法,认为人的可塑性很大,在一定的条件下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必须扩大教育力量、巩固其为善方面,缩小、防止其作恶方面。对于违法犯罪者,必须加强教育和矫正的力度,使其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并防止再犯。因而,为达到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就应当选择各种适宜的方法,不仅运用监狱的措施,而且广泛施用监外的处遇方法,在其获释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其进一步加强教化保护,真正起到巩固行刑成果和预防再犯的作用。
  教育刑理论由以李斯特为首的刑事社会学派创立。一般来说,教育过程是从根本上培养造就被教育人从事社会生活的过程,教育刑理论可以说是培养、造就罪犯回归社会从事正常社会生活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人适应环境生存的同时被生存环境所塑造,罪犯不是天生的犯罪人,往往是由于不良因素的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的,但是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绝大多数罪犯都可以通过教育感化改造成守法公民。因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贯彻教育刑理论,对罪犯重新找到正确的人生观和社会生活方式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从教育罪犯改邪归正的角度看,可以说教育刑理论是现代社会行刑社会化的重要理论基础。
  3.刑事政策学理论
  刑事政策学是有关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是关于犯罪、刑罚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关于行刑上的价值判断的系统科学。[15]刑事政策学是李斯特等人在刑事社会学派的理论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来的,主要研究社会保安措施、刑满释放犯的更生措施和刑罚具体运用问题,注重非刑罚措施的运用,对轻刑犯、初犯、偶犯、青少年犯在可能的情况下,多适用非刑罚措施,在家庭和社会的保护、教育下弃恶从善。
  因此,从依靠社会力量的角度,研究行刑社会化是刑事政策学的内容之一,而刑事政策学又为行刑社会化提供了理论依据。这种理论学说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和实践性,从其注重依靠社会力量方面看,可作为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之一考察。
  4.深化的复归理论
  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上半期是复归理论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复归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复归的;监狱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的富有建设性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有学者在此基础上反思和检讨复归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延伸和深化了有关理论,认为“将一个人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他成为一名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16]因此,“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育。就广泛的意义而言,即在于为犯人在社会政党生活中获得一席之地提供帮助。这不仅要求必须努力改变每一名罪犯——这一点曾经是复归模式的惟一目标,而且这需要发动和改造社会及其各类机构。”[17]
  犯罪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改造罪犯必须使其置于由多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实践的体验。在罪犯复归社会前后,只有充分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教育改造和防范犯罪分子,才能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由此可见,从依靠社会力量教育改造、防范罪犯的角度,深化的复归理论是行刑社会化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正是复归理论的延伸和深化促成了行刑的社会化。
  5.行刑经济化观念
  行刑经济化,讲求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的最大社会效益。这一观念与行刑社会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经济学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社会科学领域之后,经济分析法学成为当今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行刑的经济化观念也正是这一法学理论在行刑过程中的充分体现。行刑的经济化成为当今行刑社会化理论与实践所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当然,行刑经济化不能背离罪刑法定和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作出“经济化”考虑的同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绝不能无限扩大。行刑经济化是有严格规定的,要求首先考虑可否适用非监禁刑,如果依照事实和法律不适用,则考虑可否适用缓刑、假释等;对于必须适用自由刑的,也要求尽量适用短的刑期,以便留给罪犯重返社会的最大机会。行刑社会化既保持了定罪量刑的严格标准,在客观上又减少了入狱人数,降低了监禁刑的负作用,有利于将罪犯早日改造成功、重返社会。这样既合法又“经济”,充分体现了行刑效益,可以说行刑经济化观念是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依据之一。
  6.刑事补偿理论
  一般而言,犯罪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弥补犯罪行为给受害人

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各国法律均规定犯罪分子应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补偿。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而他难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18]因此,依照这种刑事补偿理论,在判令罪犯对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同时,还应判令犯罪分子对社会进行赔偿。但传统的执行方法很难对社会作补偿,只有在行刑社会化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为社区提供无偿或低酬的社区公益性劳动,或参加社会化生产等,才具有社会补偿的性质。由此可见,从补偿社会的公正角度,行刑社会化与刑事补偿理论相符合,而且刑事补偿理论是其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一。
  上述诸多理论学说和思想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先后为行刑社会化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这些理论一旦产生之后又相互影响,彼此作用,进一步强化了行刑社会化的合理性根基,因而从沿革意义上,上述六种理论思想共同构成了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但是具体到一国,是否上述理论都可以直接作为本国实践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则还需要有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
  (二)我国实行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
  关于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我国长期实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是对刑罚人道化思想的贯彻和体现。刑罚人道化思想是我国教育改造罪犯、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所一贯遵循的原则,是行刑社会化基本的理论基础之一。我国政府一向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坚信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世界,强制罪犯劳动、接受监督的本身就是思想教育的过程,体现了与西方国家的教育刑理论有不同之处。我国监狱法所规定的依靠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的原则,就是行刑社会化的具体体现。通过建立监所内部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或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将罪犯放到监所外执行刑罚,使被释放者缩短与社会的距离,尽快适应社会,也让社会在短期内接受被释放者以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
  我国监狱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本质决定了行刑的社会化。而且犯罪是在社会多种因素支配下产生的独特社会现象,罪犯来自社会又必须回归社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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