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正,作为罪犯悔罪的主要评定体系,建议考虑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在一定量化的基本之上,行刑机关保留综合评定的权利,是防止减刑考核形式化的有效措施。
(十七)从理论上分析,申诉不减刑是成立的。罪犯是否认罪服法是其权利,申诉是法律赋予其权利正当行使的方式,并且无悔罪有立功行为者不影响减刑。
刑事法倾向于对罪犯申诉权的保护,在减刑条件上作了重大让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应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把减刑与申诉彼此分开,作为互无关联的两个制度加以考虑。对申诉中的罪犯不予减刑,是因为其在申诉的同时,有公开抗拒改造、严重违规行为,构成其他事实依据;或罪犯在申诉中诬陷、诽谤他人,经查证属实,构成其他事实依据,都不是因为申诉本身。因此,申诉与减刑并不矛盾。
(十八)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法定原因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变更了刑罚执行方式,未改变刑罚实质内容,因此,监狱对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减刑。不同之处是,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减刑是监狱具有减刑建议权,而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由公安部门监督管理,针对这一程序变化,立法及司法解释应作相应规定。这是减刑制度亟待完善的问题。
(十九)减刑制度应逐步与联合国的规范接轨。例如,《东京规则》规定:“应力求在罪犯的个人权利与受害者的权利和社会对于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注之间达到妥善的平衡”。我国的减刑制度在此方面仍有一定的缺陷,应当在考虑社会安全、罪犯改造的同时,“考虑受害者的利益的征求受害者的意见”。
(二十)各执法环节应当紧密配合,理顺工作程序,避免互相扯皮,促进减刑工作的正常开展。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给监狱的监督改造的罪犯教育工作带来积极的影响,为有利地促进监管秩序稳定和罪犯改造工作发挥其应用的功用。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王新根
(十七)从理论上分析,申诉不减刑是成立的。罪犯是否认罪服法是其权利,申诉是法律赋予其权利正当行使的方式,并且无悔罪有立功行为者不影响减刑。
刑事法倾向于对罪犯申诉权的保护,在减刑条件上作了重大让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应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把减刑与申诉彼此分开,作为互无关联的两个制度加以考虑。对申诉中的罪犯不予减刑,是因为其在申诉的同时,有公开抗拒改造、严重违规行为,构成其他事实依据;或罪犯在申诉中诬陷、诽谤他人,经查证属实,构成其他事实依据,都不是因为申诉本身。因此,申诉与减刑并不矛盾。
(十八)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法定原因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变更了刑罚执行方式,未改变刑罚实质内容,因此,监狱对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减刑。不同之处是,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减刑是监狱具有减刑建议权,而监外执行的罪犯主要是由公安部门监督管理,针对这一程序变化,立法及司法解释应作相应规定。这是减刑制度亟待完善的问题。
(十九)减刑制度应逐步与联合国的规范接轨。例如,《东京规则》规定:“应力求在罪犯的个人权利与受害者的权利和社会对于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注之间达到妥善的平衡”。我国的减刑制度在此方面仍有一定的缺陷,应当在考虑社会安全、罪犯改造的同时,“考虑受害者的利益的征求受害者的意见”。
(二十)各执法环节应当紧密配合,理顺工作程序,避免互相扯皮,促进减刑工作的正常开展。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给监狱的监督改造的罪犯教育工作带来积极的影响,为有利地促进监管秩序稳定和罪犯改造工作发挥其应用的功用。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王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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