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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的制度设计与现实选择——评我国证券立法思想之缺失

时间:2006-11-24栏目:商法论文

股票市场,强行建构一个规范的投资市场,但由此则可能导致股市低迷,交易不振,进而影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行和上市,最终牺牲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政府政策功能的实现;要么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容忍,放宽政策,促进交易,允许投机,由此则可使大中型企业在高扬的股市中顺利发行和上市,政府政策功能也可有效实现,中国证券市场规模亦因之而迅速扩大和发展,但这一切都是以牺牲法律的尊严以及降低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为代价。
  三、几点思考
  从证券法实施所带来的两难抉择中,可以折射和反思我们一些流行的法律思想之偏误。
  一是法律万能论。由于我们经历了法律虚无主义的痛苦,因而,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便从一种极致进入到另一种极致,即从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转化为法律万能论,过于迷信法律的力量,认为生活中的一切问题均可上升为法律问题,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解决,反过来,法律确立了一种理想模式,其一旦生效,相应的社会问题便可在法律的导引下立即得以解决。殊不知法律与现实的差距如果过于悬殊,那么现实则可对法律的实施产生强大的抵御力,最终导致法律徒设具文。值得指出的是,笔者并不反对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律作为一种改革力量对社会生活进行变革,但是,我想强调的是,如果有些国情或现实条件是暂时无法改变或仅凭一部法律难以改变,那么在立法时就应当充分对此予以关注。譬如,当前造成我国股票市场投机定位的诸因素中,有些原因便是一种结构性的缺陷,单单一部证券法对此解决绝对是力有不逮的。因而,证券法的立法者企盼通过证券法的颁行便可建构我国投资的股票市场的努力也因之而难以充分实现。
  二是法律理想论。我们一些立法者并非未认识到我国股票市场之现状,但在他们看来,为避免法律朝令夕改,在立法时应当力求完善,如果因为现实条件所限而无法立即实施,可以暂时搁置一旁。我认为这种立法者的思想可谓法律理想主义,即将法律作为一种理想尽量追求立法的完美。但是,他们未看到法律生效但未严格执法之恶果。华盛顿曾经指出:“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为害更为恶劣。”〔2〕我以为,有法不依最大的影响是会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伯尔曼的研究表明,西方现代法治之所以形成今天较为成熟的形态,民众对法律普遍具有一种宗教般的信仰至关重要。〔3〕在法治的理论架构中,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之精神底蕴和支柱,一个社会如果民众未树立普遍的法律信仰,那么再完善的立法也将是空中楼阁,缺乏坚实的根基;而如果有法不依,则可使民众无法形成法律神圣之心理认同,丧失法律信仰,进而导致法律人文基础的失落。
  三是法律工具论。法律工具论是一种将法律仅视为治国安邦的技术性手段或工具的认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按照法律工具论,由于法律仅仅是一种技术性工具,因而在具体情形下一旦有其他工具可以使社会控制在短期内效用最大化,那么法律是可以替代或撤换的。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法颁行后半年内所出台的对证券法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作限制性解释的政策,其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便体现了一种法律工具论的错误理念。虽然我们承认由于证券法与国情一定程度的脱节,其实施并未充分达致调控、规范和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之立法本旨,但对其修改在法治的框架下一是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二则可借助立法机关正式有权的法律解释予以实现。但证券监管部门在法律调控不力的情形下,转向于政策的调控,借助政策来限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适用。如此举措较为充分地反映了法律工具论之错误认知,其结果一则有损于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二是不利于民众法律信仰之生成,对我国法治建设将造成诸多弊害。
【参考文献】
  [1]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J〕.法学研究,1998,(1).
  [2]〔美〕华盛顿选集〔M〕.商务印书馆,1983.235.
  [3]〔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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