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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06-11-24栏目:商法论文

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公证员要

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
  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公证机构应该积极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司法部《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⑵、在协议签订中
  BT项目企业确定后,政府主管部门应与该项目企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系列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公证机构应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进行审查,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如果项目企业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应办理公证。实践中,外资企业一般会依照国际惯例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使BT项目更趋规范化。
  ⑶、在BT项目履行过程中
  BT项目企业对建筑工程、物资采购等一系列的招投标活动和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包括项目承包合同、借款合同、建设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保险合同等,公证机构都应当提供服务,公证员应根据具体工程类别,对设计方面、建设方面、物资采购方面、设备供应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帮助完善其合同条款,依法严格审查,出具相应的要素式公证书。
  ⑷、在BT项目转让过程中
  BT项目的投资方完成BT项目工程建设后,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合格后投资方向政府申请移交,政府书面确认后,政府即拥有该BT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BT项目转让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更有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给予BT项目企业政策的优惠
  以B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比有的投入产出企业,B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当把对BT方式投资者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把BT项目投资者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以确定的优惠政策来涵养BT项目投资者上来。实施有利于企业投资的项目管理政策、财税优惠和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切实降低项目投资风险。
  3、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
  我国目前对外商投资基础设施有限制性规定,因此,政府可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BT项目,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政府可通过以下途径监督:⑴、明确方向--提供技术资料、培训管理人员、有效地发挥财力资金的杠杆效应,确保BT项目工程质量;⑵、确定指标--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如施工队伍与承包人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且独立管理或承担某一部分施工的,应视为分包;⑶限定数量--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政府要确定BT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并确认投资方投资额;⑷、监督范围--负责BT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政府对BT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投资方提出管理上、组织上、技术上的整改措施;⑸、法律途径--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可诉之法律。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如分包成立则按违约处理。
  4、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
  BT项目所需资金越大,实施时面临的风险就越大,风险的妥善处置关系到项目成效,需要对投资风险的管理对策进行研究,因而从项目跟踪阶段就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评价,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一是有远见、规避未来的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环境与移民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市场风险等;二是合同中增加防范风险的条款;三是建立与外方谈判的专业队伍,提高谈判水平。
  5、完善BT项目的立法
  由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我们盼望早日出台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T投资起积极作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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