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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问题研究

时间:2006-11-24栏目:民法论文

以操作。如让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受害人仅需证明有侵权行为、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就可让其中任一行为人负全部赔偿之责。在诉讼中,此种规定对受害人的保护至关重要。
2,  各行为人虽对受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行为人内
部亦有责任的划分。笔者认为应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原因力的大小、加害行为的形态等来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比例。A:在单独行为均能致害时,各行为人对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的同时,各行为人之间应承担平均责任。B:在多因一果的场合下,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比例时,除了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外,还应注意积极加害的行为人、过错程度重的行为人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应重于消极加害行为人及过错程度轻的行为人。同时数行为人的责任比例确定后,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的行为人应有权向未承担赔偿责任的加害人及未完全承担自己责任的加害人追偿。
3,  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让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任,并不意味着会牺牲在事件中过错程度较轻的行为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此类纠纷中,法官应衡量的是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值得保护且应首先保护?无庸置疑,受害人的损失应先得到弥补。由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受害人的损失除了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外,通过其它方式寻求救济对受害人而言勉为其难。因此法院判决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将会对保护受害人利益起到决定性作用。而对于过错程度较轻的行为人,如果其承担了超出他应承担部分的债务,其利益的受损只是暂时的失衡,他可通过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来弥补其利益的受损。
第三,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数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性质亦非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所谓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系指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这种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其基本结构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对于所造成的损害是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保护义务的人对于所造成的损害是补充责任人。受害人应当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不能赔偿时,才可以向间接原因造成损害的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27笔者认为,此种补充责任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承担的责任旨趣相差甚远。行为人承担补充责任究其实质是基于法规竞合,并非行为偶合。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侵权人均实施了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都是直接侵害人,并不存在一个间接侵害人,故其承担的责任均为直接责任,并无补充责任可言。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诉讼中的程序设置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诉讼可分为单一诉讼或共同诉讼。
1,  在数人无意思联络造成受害人损害可分的情形下,
受害人可对各个侵权人提起独立的损害赔偿之诉,并非一定要将所有的侵权人均列为被告。在此情形中,因案情清楚、责任明确,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诉权的选择,可直接判决侵权人就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  除上列情形外,审判实践中,受害人为了确保其损
害得到弥补,常将数行为人均列为被告主张权利。此种诉讼是否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依我国民诉法,对共同诉讼的分类系以诉讼标的为划分标准。诉讼标的共同的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为普通共同诉讼。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由于数人之间事先无意思联络,各行为亦是单独的且行为人内部常有责任的分担,故该类诉讼不能归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但《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意见》中列举了九种必要共同诉讼情形,其中并不包括此类诉讼。对这一问题,我国立法并未作出明确回答。如不将此类诉讼视为共同诉讼,由受害人提起多个单独侵权之诉,则会让受害人疲于讼累,不利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亦不符合诉讼经济的需要。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借鉴国外做法,将此类诉讼视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处理。按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将必要的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类。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依法律之规定,必须数人一同起诉或数人一同被诉,当事人始为适格,且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对于数人必须合一确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对其请求虽然各自具有独立的适格,但共同起诉或应诉时,在法律上要求必须作出合一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判断的诉讼。28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源于同一法律事实,其诉讼标的是相互牵连的,

各侵权人的诉讼利益又是互相损益的,故只有合并处理,才能确定每一侵权人的责任。将此类诉讼作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处理,既保护了受害人利益又兼顾到侵权人利益。同时对涉及到的同一法律事实亦可作一致的理解和适用,可避免因受害人提起多个单独诉讼,会因审判人员执法尺度的不一所导致矛盾判决的产生。此种做法,既照顾了当事人的诉权,又具有诉讼技术上的合理性,故值得借鉴。
七、结语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我国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对之予以明确。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殊不相同。在中国入世之后,追求司法的统一性已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同样性质的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势必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执法尺度产生怀疑。因民法典的出台目前尚未可期,现时亟需最高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对该问题在立法上进行完善。而立法者在立法时价值取向的不同又将决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故笔者建议在立法时应参考世界各国的经验,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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