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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民法文化的本体价值

时间:2006-11-24栏目:民法论文

事例不乏此类。整体公民,尤其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社会人群对于权利意识的贫乏是存在的,尤其在偏远的地区,仍然存在着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作为其社会范围的调整规范。那么我们所倡导的将“应然”的法融入到“实然”的法制实践中在现实中如何实现?民法文化现代化所面临的仍然是欠缺现代化的文化意识,民法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不可能离开社会的诸多现实因素孤军独进,而是在与社会现实因素的互动中逐步增加现代性,实现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民法文化对于民法文化的现代化仍然起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推进整体文化的现代化,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尤其民法文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2、民法文化现代化模式构建
第一,  经济上,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建立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形成的直接后果是道德与权威的碎片化,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建立完全的权利价值理念。为民法文化又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创立有利的经济条件。
第二,  理民法文化在受到传统和西方文化影响和冲击下的矛盾问题,建立动态的民法文化价值观体系。我们不可能凭空造物,任何一种文化的发展必然面对横向和纵向的双重因素的影响。
第三,  化法制教育,在意识形态领域内构筑起现代民法文化得以生存的优厚土壤,“徒法不得以自行”,只有将“应然”的法变成为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运用的“实然”的法才可以真正体现法的价值。
第四,  确保法制过程的公正性,建立起公众对于法律完全的信任和信仰。只有在法律的施行为人们所信服和接受,才能令人们从心理和思想上彻底信仰法律。只有这样才可以实现制度上的法律和观念上的法律的统一性。才可以对于形成现代法律文化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六、结语:
我们可以看到整个民法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传承过程,民法文法的价值本体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的完全不同的价值追求,其过程是复杂而曲折的。要实现民法文化的现代化不是单一的过程,必然是在新的时期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市民社会共生共进的互动过程。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和孕育仍需要相当长的一个文化和法制等因素互动的过程,因此在民法文化法典化的进程中,我们期望理想中的现代民法文化可以最终完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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