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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时间:2006-11-24栏目:民法论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或有关负责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没收非法所得;  
(三)罚款;  
(四)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保险许可证、予以取缔。
根据这条规定,应该增加适当的对保险公司不履行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职责的行政责任,如警告、责任改正和罚款,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2000年7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中说:“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

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通知》还要求对代签名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保监会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必须在展业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签名的有关程序,凡是发现代理人再有代签名或误导客户代签名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与该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文件同时规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对该日之前签发的人身保险单,应视为本人签名。该文件可以说是对保险公司随意以代签名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一种有效约束。
保监会2001年11月16日颁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  第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第四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如果这些规定切实得到执行,将有效地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
在美国,各个州的保险监督官除了一般的罚款外,还有权利根据统一的《贸易行为法案》,取消或终止那些被发现有欺诈行为的代理人的营业资格;此外,美国大部分州还通过了《保险欺诈法》,我们对那些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保险代理人还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三、从保险人规范经营上来看
在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保险代理人希望争取到更多的保单,而在现有的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下,保险代理人“拉”到保单的数量和自己的收入是直接联系的,所以一些代理人代签保单,代填保单,误导欺诈投保人,欺骗保险人。
所以保险公司有必要改革现有的激励机制,使保险代理人同时重视保单的质量和数量,处理好公司的短期经济利益和长期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和企业形象的关系。
保险人应当加强对其保险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保险代理人业务程序流程,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日本的模式是这样的,将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员工来处理,以加强对代理人不当行为以及保险公司的约束;而对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改革的初步想法是,降低首年保费的佣金比例,调高以后各年的佣金提取,以长期的经济利益弱化代理人误导欺诈等短期行为的动机。
保险公司还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完善业务程序,防止和识别代签名,确认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实践中有保险公司建立新契约的100%的回访制度,代理人签单以后,保险公司通过电话或上门回访的方式,确认这个签名是否确实为本人签名,投保人是否认可保单内容;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保险合同以及理赔款的签收,保险公司特别进行笔迹核对;利用技术手段识别代签名等措施。

四、从保险代理人职业规范来看
随着我国保险业近十年的快速发展,目前保险代理人队伍猛增到了120万人,我国寿险收入中,有6到7成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但保险代理人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形象。
必须严格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这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对于在保险业务中违反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保险代理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行政责任,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对其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
最关键的是保险代理人自己必须意识到只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加上专业的服务才是他们长远发展的保证。

五、从投保人自身素质来看
投保人要增强投保的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要知道保险不是一般的商品,保险的瑕疵会损害自己的期待利益。
投保个人保险的,如对方是保险公司在编工作人员,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和身份证,如对方是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营销员,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保险公司颁发的展业证书以及身份证,必要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核实其身份,通过可靠的保险代理人进行投保。
投保单、保险单是由保险公司统一编号印制的重要单证,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查证其真伪。填写投保单时要自己阅读其内容,注意各种提示事项,不可轻信保险代理人的说辞,研究保险条款对自己的适用性。收到保险单后仍然要检查其内容是否与自己填写和保险代理人告知的一致,充分重视保单的证据作用。

总之,保险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资金融通三大功能,保单的效力关系到保险这些功能的发挥,人身保单特别关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要慎重对待它的效力,特别要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制度、市场竞争力量和市场主体的意识是推动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为向健康发展的动力,而法律制度是一切的基础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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