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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

时间:2006-11-24栏目:民法论文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平均寿命延长所导致的15岁以上丧偶人口比例呈下降趋势。1982年—1990年15岁以上丧偶比例呈下降趋势(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289页。)。  这既是人口健康水平提高的一种标志,亦是家庭健全程度提高的反映。
  3.离婚比例的绝对数依然较低,其增长呈定势。
  根据普查资料,34岁以前各组的离婚人口比例,无论男女,1990年平均已超过1982年的相应水平,女性增幅较大。以25岁—29  岁组起,1990年男性各年龄组的离婚比例低于1982年,但女性1990年40—59岁离婚比例却明显高于1982年。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与1999年的统计看,1995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共计35012对,1999  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达37566对。1999年比1995年离婚对数多2554  对(注:数据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提供。)。河北省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离婚的对数1990年为10010,1995年为11163,1996  年为12445,1997年为13681,1998年为15344。1998年准予离婚登记的对数比1990年多5334对(注: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河北经济统计年鉴》(1999年卷)。)。这说明河北省的婚姻状况基本上是平稳的,但离婚率仍呈上升之趋向。
  4.关于妇女婚姻家庭自主权状况之调查。
  所谓自主权利是指实现个人目标之能力,即个人有权决定自身行为的权利。婚姻自主权则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个人有支配、决定感情与器官的权利,即有权决定结婚、与谁结婚、结婚方式、性、生育及选择离婚、离婚方式等方面的权利。一般而言,包括初婚决定权、夫妻性生活自主权、生育决策权和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婚姻家庭自主权是衡量妇女自主权及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一个重要测量指标。在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中,结婚宗旨主要是为传宗接代,是基于以经济利益之考虑,婚姻与爱是分离的,男女没有自由选择伴侣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机会与权利。
  (1)妇女婚姻自主权之调查。
  根据本次问卷调查显示,中国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比例较高,表明当代妇女与男子结婚决定权基本平衡,但仍存在着城乡与性别间的差别。城市男性决定权较城市女性比例高。农村男性结婚决定权的比例较农村妇女高。城市男性婚姻自主权的比例高于农村男性。中国妇女婚姻自主权,很多是在父母、家人及他人的认同下实现的。
  (2)中国妇女的择偶模式。
  择偶是建立婚姻的前提,择偶方式从一个微观视角可反映出婚姻家庭关系的层次。尽管影响交往的各种因素随着时代的变迁有所变化,但择偶方式对婚姻自主的程度与质量仍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次调查中,自由恋爱的共占20%,父母包办的占3.89%,别人介绍的占45.5%,通过征婚的占1.62%,其他方式占0.97%。这说明我国的自主婚占相当比例,是主流,但是自主婚的充分实现还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从自主婚实现的质量来看还有待提高,一些包办婚还存在。调查显示经人介绍成婚的占比例最大,说明择偶途径的狭窄。要真正地提高婚姻质量,拓宽择偶途径也是重要举措之一。
  (3)关于结婚动机之调查。
  笔者设计的问题依次是:经济、感情、习惯、逃避孤独、其他。其中选择“感情”的共514人,占56.92%,其比例最高。以年龄界分选择“感情”的,25岁以下占4.8%,25岁—30岁占16.1%,40岁—45  岁占16.9%,45岁以上占8.19%。说明中青年人对婚姻中的感情要求很高。在婚姻中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感情、重视感情,说明感情因素在婚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也不能忽视少数婚姻,是基于经济、习惯等因素建立的。调查说明女性较男性更注重感情在婚姻中的位置,这与社会及男性对女性的价值定位有一定的关联。男性选择感情的占男性总数的54.92%,  女性选择感情的占女性总数的57.82%,比男性高出3.10百分点;城市选择感情的较农村的比例高。城市居民选择感情的占城市总人数的61.02%;农村为55.32%;选择感情为结婚动机的城市比农村高出5.7个百分点。  这说明在结婚的动机方面尚有性别之间及城乡间的差别,结婚动机不纯或有瑕疵也是影响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主要障碍之一。
  5.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比例。
  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在903名被调查者中,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共266人,占调查总数的29.45%,占妇女总数的43.7%;其中城市女性为77人,占8.52%,占城市妇女总数的46.39%;农村妇女为189人,占20.9%,占农村妇女总数的42.3%。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显然高于男性。调查还表明文化层次较高的女性也受到家庭暴力之侵犯。遭受家庭暴力大专以上的女性占16.92%;高中以上的女性占34.59%;初中文化的女性占45.86%;小学文化的女性占6.36%。  本次调查说明尽管家庭暴力与受虐者的文化程度及区域有一定关联,即文化程度越高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越低,城市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低于农村妇女。但本次调查同时说明,城市妇女与文化素质较高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不容忽略。
  从河北省各级妇联受理的来信来访看,尽管维护妇女权益之工作取得很大成就,但夫权思想、男尊女卑等封建观念在某些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例如:1999年度河北省妇联统计县以上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的占了信访总数的54.22%,反映家庭暴力的占婚姻家庭类的9.32%。  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解体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6.妇女家庭结构变迁之调查。
  (1)家庭结构模式之调查。
  1990年中国各种家庭类型模式日趋多样,单身家庭与四代同堂家庭并存。在中国单人户家庭占家庭总数的6.32%,与发展中国家的单人户家庭水平接近。如印度1990年为5.5%,但低于发达国家。&n

bsp; 如美国1980年为22%,加拿大1986年为21.5,法国1982年为24.6%,瑞典1980年为32.8%(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页。)。本次调查显示核心家庭占56.4%,与中国妇女地位调查结果相吻合。中国核心家庭占家庭总数的67.31%,其中父母与未成年人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57.81%,这是中国家庭之主体。在核心家庭中,  不完全核心家庭的比重低,如单亲父亲与子女占1.83%,单亲母亲与子女占3.18%。反映出中国离婚率较低,及男性再婚率高于女性之现实,也反映出在中国夫妻离婚后,子女多随母亲生活的现实。本次抽样调查住所状况:夫妻独立居住的共509人,占56.43%;住女方家的共45人,占4.98%;住男方家的共357人,占39.58%。反映中国家庭日趋小型化、独立化,家庭关系简单化,也说明中国传统的男娶女嫁的婚嫁模式仍占有相当的市场。住所决定权以夫妻共同商量的占绝大多数,说明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但仍可看出男性在住房问题上的决定权处于优势位置的倾向。
  (2)男女平等的家庭模式成为重多人的选择。
  家庭模式是妇女婚姻家庭地位高低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本次调查选择“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的共232人,占25.69%。其中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反映出男女两性之间在此问题上的统一与对立;选择“女主外、男主内”共38人,占4.20%;选择“男女平等”家庭模式的共408人,占45.18%;从区域上看,城市居民选择男女平等的家庭模式较农村高出6.4个百分点。  家庭模式对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位序有直接的影响。调查说明男女平等的意识在城市有更深刻的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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