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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时间:2023-02-20 08:57:54 民法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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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质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质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新闻回放

  2001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会员单位使用国际、国内背景音乐、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一事达成协议。为期3年的协议已经到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北京办事处态度强硬地表示,今后对饭店播放背景音乐的收费将严格执行每床位每月1.75元的标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什么机构?我们频频见他们以音乐著作权侵权名义起诉各家单位。对此大家都有相当多的疑问,本文仅就音著协向饭店收费的依据,收费后他们如何使用展开讨论。

音著协是什么机构?
根据其网站公开资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音著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他的职责是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是有法律上规定的,并不容怀疑。

质疑一:音著协凭什么向饭店收费,凭什么起诉别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音著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他的这些权利来自法律的规定。其主张相关权利的源头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其行使这些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也就是说尽管有法律的规定,但是音著协并不当然可以直接起诉音乐著作权侵权人,不可以直接向音乐著作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用。其是否有权起诉别人、是否有权收取使用费,唯一判断的依据是音著协是否已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质疑二:音著协收费的合理及合法性?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法律规定的,饭店播放背景音乐当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音著协自行制订了收费标准,按床位向饭店收取使用费,对于其合法和合理性下面展开分析:
(一)合法性
饭店播放音乐作品有很多,从普通听众的角度可以随意分为有国外的、国内的,古典的、现代的,那么本文从阐述问题的角度分为:有合法授权的,无合法授权的(包括取消授权、授权过期、授权不全、授权无效和不需要授权的(作品已经过了法律保护期))两种。那么音著协对播放任何音乐都收取使用费是不是合法呢?当然不是。

我们注意到音著协会员不包括表演者,即其没有权利为表演者主张相应的权利,所以本文阐述相关问题,其中并不包含表演者及其应当享有的相应著作权权利。

1、有合法授权的
如果音著协已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当然可以代表著作权人起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用。

我们检索音著协的网站可以注意到,音著协的授权模式一般是与著作权人签定著作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取得相应的管理权。我们没有见到相关合同样本,不知道该合同是否有法律瑕疵,授权是否完善,我们应当充分相信音著协的法律水准,默认授权方式是完善的。但是如果涉及到诉讼,我们应当仔细审查该合同,这可以决定音著协是否有权起诉的关键。

另外,著作权包含很多的权利,但是我们注意到音著协只管理三项权利: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除此,他们也没有权利起诉、收费。

面对音著协的起诉或收费要求,对于有授权的作品,我们仍然可以要求其出示授权书,从这几个方面去审查:1、是否确实是作者或者有权授权的人授权(这个问题涉及面很广,需要专业人士审查),2、授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授权是否仍然在有效期间内,4、被诉侵权是否在音著协的管理范围之内。

2、无合法授权的
(1)已经过保护期的作品,无合法授权
音乐作品数量有千万之多,时间上由古代到现在,地域上包括世界上所有的国家。而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是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地域的问题比较复杂,在本文只讨论国内(不含台湾、香港、澳门)的事情,在时间上,法律对音乐作品的保护一般是作者平生加去世后50年,过了这个时间就进入公有领域,几乎可以任意使用。仅就我国大陆范围而言,作者已经去世五十年以上的作品音著协没有合法的授权。

(2)作者没有加入音著协的,无合法授权
我们看到音著协的宣传,他们有2500多名会员,管理的作品超过1400万首(这个数字与我们从网络上检索到的其他数据相差巨大)。尽管会员很多,管理的作品很多,但是仍然不可能穷尽,还是有的作品著作权人没有加入协会,有很多作品音著协没有管理权。没有入会的作者的作品音著协没有合法授权。

(3)著作权人取消授权的,无合法授权
我们还看到音著协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说法:“……即使是退出协会的音乐著作权人,为了集体管理的目的,在法律允许不经许可而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下,协会也会为其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向其分配。”没有了著作权人的授权,你凭什么收取作品的使用费?作者不是笑话音著协法律常识的缺失,是想说明一个问题,即使曾经是会员,也有中途退出去的,那么已经退出音著协的作者的作品音著协没有合法的授权。

没有合法授权的,音著协没有权利收取使用费,也没有权利起诉他人音乐著作权侵权。如果收取费用或起诉就是不合法的,饭店或其他单位完全可以拒绝支付使用费,完全可以要求法院驳回音著协起诉。

(二)合理性
音著协自行制定标准,在其制定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中:“……饭店、宾馆等旅游场所每床位每月收费1.75元。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0.025元,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为0.02元。一场大型演唱会的收费标准是总票房收入的2.5%。……”请问音著协制定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1、打包收钱的合理性
我们注意到饭店播放背景音乐,大部分是外国经典名曲和我国古典名曲,而且几乎是重复很少的曲子。外国经典名曲有的过了保护期,有的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即使受中国法律保护,音著协需要严格的委托手续,才有管理的权利。我国古典名曲,也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饭店使用的那些背景音乐几乎可以完全免费使用,或者经过法律上的甄别,完全可以做到合法地免费使用。音著协,你将这些作品打在包里一起收钱合理吗?

2、费用标准的合理性
音著协,即使这些音乐你已经合

法取得授权,你凭什么收那么多的钱?一家饭店有500个床铺,一年就得给你1万块的使用费。北京有多少家饭店,有多少张床铺,北京一年你可以收多少的使用费,全国一年可以收多少使用费?

其实,饭店完全可以自行找作者单独商谈使用费问题,一家饭店单独谈成本嫌高,那么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统一找作者谈。一首歌一年光饭店就给十万的使用费,在这国内目前是天价了,按这个价格,即使受保护的有几十首歌也就是几百万的使用费,也就相当于你音著协单独在北京收取的使用费,饭店干吗非要找你商谈使用费?  

3、诉讼的合“理性”  
音著协,我再问你一个问题,你态度那么强硬,如果饭店断然拒绝呢?你唯一的途径只有起诉。起诉你首先要提交证据,证明饭店使用了你管理的作品,这并不是特别容易。我国目前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很低,你获得的赔偿会有多少呢?你一家一家去起诉,你有那么多的精力吗?

质疑三:音著协如何分配收到的许可费
音著协,我问你,你将饭店播放的所有曲目全部打包按床位来收取使用费,你如何使用这些费用?你如何向作者分配这些费用?

对于那些已经过了保护期的、不需要支付使用费的作品,你也收了,这些钱你怎么处理?归还支付人还是准备自己黑了?

  音著协,你说收到的费用扣除20%用于协会的日常工作支出,其余80%支付给作者。我们对你自己使用的20%不感兴趣,该给作者的80%你怎么给?你只管收费,饭店到底用了哪个作者的作品,用了多少次,或者在使用中的比例是多少,你知道吗?如果你说知道,恐怕没有人相信,你有监控的手段吗?如果你不知道,那么你怎么给作者分?是让经常播放的经典曲目作者和那么基本不用的象流星一样流行的音乐作者一起吃大锅饭吗?如果是这样,你不认为这违背了法律最根本的原则——公平原则吗?

特别声明
本文不是从学理上讨论问题,所以阐述、分析问题不是很全面、也许还存在法律上的错误,请各位看官指正。

作者也不是抨击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身,作者非常赞同这种制度。只是对于音著协的做法本人非常不赞同,他们本来是民间性质的机构,作为专职维护著作权权利的机构,其所有的权限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之内,他们唯一可以使用的武器只有法律规定,所以其一切行事规则都得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给别人法律上的口舌。那种行政机关的大爷派头又那里是这样的机构可以消受的。

醒悟吧,音著协。

王瑜,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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