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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权法律风险分析

时间:2006-11-24栏目:民法论文

,他们所承担之责任上有不同的规定。这种所谓不同的规定只是由于信托之法理概念本身外延极小而决定了其调整问题的具体性和立法观念的狭窄性。而就大陆法系之代理制度而言,虽然书面的概念很难将它与信托制度的关系明确化,但两个概念之间是完全可以沟通的。(www.fwsir.com)近年法学界在探讨民法之精神时以民法基本原则之解释来克服成文法局限的观点,更加注重立法者的本意。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大陆法基本原则在代理观念中的引入,使我们能够真正认识到“代理”这一大陆法概念所含之内容,完全不是传统的或在字面局限下的简单理解。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的代理制度的概念,显然具有极强的涵盖信托制度的能力。
  
  (三)、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精妙构造的产物,富有高度的弹性,具有多方面的社会机能。在委托人方面,它能够使委托人的能力得到扩张,同时资产信托成为独立的财产而不受委托人自身命运之影响,实现了委托人保值、增值的双重愿望。而对第三人来说,则可以实现对浪费人的保护等。除此,信托在商业上也有担保公司债的募集、资金融通、提高员工福利等功能。这三个层面的意义突出了信托制度的价值在于自由和效率。在委托人意义上,信托和代理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委托人的贸易自由权,从而扩大委托人之能力,增加受益人之受益,惟“信托能产生潜在之能力,使财产在法律上之用途大力增加,而使资本在社会结构上加强其动的力量”[9],因而信托的灵活性和变化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并不与代理矛盾。如本金受益人与收益受益人区分的信托中,既体现了信托之极大的灵活性,又强调了对委托人意志的重视,财产(本金)与孳息(收益)的划分使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基础上实现了权利回归。
  
  综上,根据英美法系以及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的分析,在英美法审理此类案件中会考虑信托财产的二元所有权,会认定此类财产权具有独立性,会裁定婚前股权信托为一方个人财产。
  
  综上,是以大陆法及现有材料做出分析,供参考,切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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