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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时间:2006-11-24栏目:民法论文

老法官的办案经验;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案件质量。随着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审判管理的行政化要逐步革除。“法官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只能接受监督而不能接受命令”  。虽然笔者完全赞同法官的独立审判,革除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但还是深深的感觉到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和法庭的相当部分法官并不具备独立办案的素质。  由于他们的“先天不足”,是难以通过培训或学习达到职业化法官标准的,对这部分法官也是基层法官领导最头痛的事之一,但现在出口不顺,只能完善法官人事机制,通过吸收高素质法律人才来予以替换。目前一刀切让这部分“不太合格”的法官  独立办案却让头上悬着“引咎辞职之剑”  的基层法院院长们提心吊胆。


总之,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问题,它的推进涉及国家的司法体制及至政治体制的改革问题。因此,它的路是漫长并且艰难的,它需要国家和社会更多的关心和支持,需要我们法律人更多的努力,更需要我们的执政党勇敢地去思考和改革。法官职业化的推进过程也就是法治建设渐进过程,这一过程将跟随着漫长而艰难的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向前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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