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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

时间:2006-11-24栏目:行政法论文

具体案件不同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作如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由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2、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的举证应当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以致法官确信此种情形下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就可以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绝不能以公平原则让本不应承担责任的被告分担原告的损失。
  
  3、在原告举证不充分、但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被告不能排除案件事实与其无关的情形下,应当推定各自存在过错,且难以区分过错大小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定原、被告各自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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