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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个体工商户/摊位所有权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时间:2006-11-24栏目:行政法论文

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证据四是奉化市规划局发给宁波大榭开发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二次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一是奉化市计委“关于同意市土地流转中心开发服装城地块建设项目的批复”、证据二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一审判决故意遗漏,未作表述。二审判决同样故意遗漏,对个体户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该事实不作评判。是对拆迁行为违法性的遗漏,导致所列拆迁当事人主体错误判决结果违背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部分:目前的情况
  二审败诉后,除了走审判监督程序外,个体户们已无其他法律途径可以维护自已的权利了。个体户认为服装城拆迁及补偿存在违法行为,恳请对该拆迁行为及补偿问题予以监督审查,以维护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公正形象。
二00三年六月,其中的29位个体户继续委托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盛军华、胡铁律师就本案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起申诉,以求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广大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尚在审理,欢迎各位网友交流意见。)          

                             (作者:盛军华 jhshe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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