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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共享大众传播资源(上)——解读我国社会法的有关规定

时间:2006-11-24栏目: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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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入收费厕所免费。
再如, 苏州市政府2002年制定的《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11)规定:
  第九条 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安装有线电视,应优先安装,初装费半价收取。
  上述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内,对老年人的某些媒介消费需要给予了特别的优遇和照顾。这种制度化的优遇和照顾,正是对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的一种地方法制层次上的细化和落实。
  我们国家虽然在2000年达到了总体小康的目标,但毕竟还是低水平、不全面、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因此,老年人的获得物质帮助权与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的具体实现,必然存在着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多方面的差异。经济较为发达、社会发展水平较为先进以及敬老意识较强地区的老年人,可能先行从当地的社会发展成果中受益,包括在媒介消费方面获得更多的福利性物质帮助,反之则受益较少。此外,"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也要以适度、合理为前提,一不能影响社会正常发展;二不能伤害其他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从总的趋势来看,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是从解决基本生存问题、消除物质生活的后顾之忧,向着不断提高和改善生存质量,促使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实和丰富的方向发展。国家与社会对老年群体媒介消费的支持与保障,亦将随之增进和完善。(本文内容选摘自宋小卫所著:《媒介消费的法律保障》一书第1部分第6章,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

注释:
1.现代汉语中的责任一词,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这时的责任也可称之为义务;二是指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过失和后果。通常说的法律责任,其含义与责任的第二种词义相近,指的是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本文此处所说的责任,是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的,即国家和社会对于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所应承担的义务。应注意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法律规定了行为主体应尽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参见孙琬钟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全书》(第1卷),中国言实出版社1996年,2096页。
3.例如,《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1999年)第15条规定:"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当免费寄递。"第17条规定:"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绍兴市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2000年)第9条规定:"残疾人搭乘交通工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购买车票,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凭盲人乘车证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在法定节假日和全国助残日,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市区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第12条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特困残疾人,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市民政、残联部门审定后,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可享受以下特别照顾:(一)市自来水公司每月为其免费供水5度;(二)免费乘坐市内1、2、21、22、25路公交汽车;(三)有线电视基本频道收视费优惠50%;(四)本人在市属医院就医手术费、护理费优惠20%。"
《江门市关于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办法》(2002年)第15条规定:"......残疾人可免费进入市区的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观看营利性体育比赛除外)、公园、动物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可免费使用市区公厕;可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可在邮政部门免费邮递盲人读物。残疾人在市区电影院、影剧院、体育场(馆)观看电影、录像、文艺演出、体育表演,以及具备游泳条件的残疾人进入市游泳中心游泳,票价一律实行五折优惠;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的第4个星期日)、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和法定节日实行免费优惠。"第16条规定:"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天线(安装地点必须与户口簿登记的地址一致),按50%减免初装费。电信、邮政部门设立的电话亭、书报亭,要优先安排残疾人经营,并减免50%的管理费。"
4.参见"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载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2001年7月22日,国发(2001)26号。
5.比如,《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1998年)第17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报道老年事业的成就,反映老年人的生活,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1999年)第5条第4款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01年)第6条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第4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上述规定单纯强调了大众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而未兼顾到大众媒体对老年人媒介消费需要的关照和满足。另外一些地方立法的表述则比较全面,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第7条规定:"报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办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
6."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是由国家民政部申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龄协会及其所属的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具体承办的一项调查。该项目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调查对象是2000年分布在我国大陆城乡各地的两万余名老年人;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老年人口基本情况、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精神文化生活、参与社区发展、基层组织和管理情况。调查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分层配额系统随机抽样的方法,调查问卷由中国老龄科研中心进行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参见"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圆满完成",载于老年服务网(http://www.ocan.com.cn/cxln-xw.htm),2003年5月13日浏览。
7.参见陈崇山:"老年受众接触传媒行为研究",该文是作者提交给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2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传播学论坛的书面发言。
8.发展权是近三十多年来渐兴渐进的一项新型人权,最早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西·姆巴耶(Keba M'Baye)于1972年正式提出,并在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在《发展权利宣言》中,发展权被视作"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发展权目前仍然是一个存在着严重分歧和对立的焦点议题,但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实现发展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尽管发展权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尚未获得直接明了的确认,但世界上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其宪法中或明或暗地对发展权理念、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呈不断强化与普遍化的推进趋势。(参见汪习根著:《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我国宪法的公民权利清单中没有单独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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