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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

时间:2006-11-24栏目:经济法论文

,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分配高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举证责任。高管人员是否存在恶意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高管人员虽然享有一定“特权”,但并非不受到任何限制,一般也要受到公司其他部门或其他高管人员的管理和控制。
  
  (3)用人单位有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
  
  用人单位若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履行了签订合同的必要程序与行为、高管人员明显得到了签订合同的机会、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尽职尽责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等情况,就足以认定其在主观上没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显然可以免除“双倍工资支付”责任。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无过错,则当然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责任。
  
  本案中,罗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虽然全权负责公司管理事务,但其个人劳动合同具体签订事宜,并非自身职权所能决定的,其聘任或解聘均由董事会来决定。201*年至201*年间,凯迪公司与罗某连续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201*年,凯迪公司与罗某未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凯迪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无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罗某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恶意或过错,因此,凯迪公司应向罗某支付201*年1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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