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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考:矛盾经济法

时间:2006-11-24栏目:经济法论文

”向“经济个人”流动(如图一)。在这一时期,由于物质主要还是集中在“自然界”,“自然界”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又由于“经济社会”非常的不完善,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经济社会”与“自然界”就表现出很大的包容性。在以“经济个人”为中心的物质活动中,正是由于这一包容性,使得“经济个人”与其他主体的矛盾关系虽然存在但并未显现,显现出来的只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在这一时期占住主导地位,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同时也大放异彩,并且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此时的民法调整的只是“经济个人”在攫取“自然界”物质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无序状态,其目的是促使“经济个人”之间有序地掠夺“自然界”物质。由于人们并未发现这四个主体之间隐性存在的矛盾,矛盾经济法虽然隐性存在但并未显现并确立,所以,这个时期是民法的天下,民法在调整物质所有与流转过程中占住统治地位。这一时期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我们可归纳如下:
  
  第一,“自然界”的物质充盈,“经济组织”与“经济社会”还很不完善,“经济个人”是最主要的经济主体。
  
  第二,物质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运动,“经济个人”向其他主体输送对己无用的物质。由于“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的稚嫩性,“自然界”的自净能力强,“经济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矛盾存在着但并未显现,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往往被人们忽略,即便认识到也往往漠不关心,任其发展,或者企图用民法的扩大解释去解决这些矛盾。
  
  第三,从事物质所有与流转的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较为活跃,民事关系占住绝对统治地位,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被人们奉为神灵,绝对崇拜,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民法的天下。
  
  第四,这一过程大约需要几千年。
  
  2)经济活动的繁荣阶段(气球型阶段,如图二)
  
  随着“经济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加,经济的所有与流转的形式与方式日益复杂,“经济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为攫取更多的物质供自己使用,个人之间的联合越来越普遍,“经济组织”也就自然而然的建立与发展起来了,“经济组织”的勃兴使其在这一阶段占住主导地位。此时,物质不但继续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流动,“经济个人”的物质亦向“经济组织”流动,财富急剧向“经济组织”聚集,形成一种财富的倒金字塔型(如图二)。“经济社会”在这一时期并未得到充分的发展,还处于完善阶段,常常受到“经济组织”带来的伤害。在“经济组织”面前,“经济个人”与“自然界”显得渺小与无奈,尤其是“自然界”,由于无人管理,更是在默默地承受着“经济组织”向其抛洒的有害物质对其的伤害,在痛苦地呻吟。虽然“经济个人”受到“经济组织”的压榨,但由于其同属人类范围,因而其所受伤害远小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经济活动的结果使物质主要集中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之中,呈现出一种中间大两端小的气球形状(如图二)。此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主体之间所隐藏的矛盾关系日益显现并暴露无遗,更多地体现在以“经济组织”为中心的矛盾关系,即“经济组织”与“自然界、经济社会、经济个人”之间的矛盾关系,“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关系,当然,还有其他主体之间和主体内部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些矛盾关系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网。由于这些矛盾关系不是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并不会主动地去进行调整,调整民事关系即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的民法在这个不同性质的关系面前亦无能为力。这些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附着在民事关系之上的矛盾关系或矛盾关系网,我们称之为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在这一时期显得特别突出,当然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也就必不可少了。经济关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引发经济法的勃兴,矛盾经济法在这一阶段不但得到确立而且占住主导地位。这一时期的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物质急剧地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转移,“经济个人”的财富也逐渐向“经济组织”转移,财富的积累呈倒金字塔型。此时,“经济社会”也逐步得到人们的重视,但还不完善,常常受到其他主体的伤害。“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物质积累呈中间膨胀的气球型。
  
  第二,各种主体之间及主体内部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矛盾日益显现且有恶化的迹象。由于物质的吸取并不是按自然规律进行,各主体之间的财富积累比例极度失调,经济结构极度不合理,往往引发大规模的经济灾难。
  
  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不但被人们所重视,而且占住统治地位,经济关系逐渐取代民事关系。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提升至特别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这一时期是经济法的天下。
  
  第四,这一过程大约需要几千年。
  
  3)经济活动的爆炸阶段(爆炸型阶段,如图三)
  
  物质继续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聚集,有害物质继续向“自然界”和“经济社会”倾倒,“自然界”已失去自净能力,“经济社会”由于不完善而不堪重负。此时,各主体之间的矛盾继续深化,经济关系日益多元化与复杂化,特别是“经济个人”“经济组织”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的矛盾关系不可调和。由于“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财富的高度聚集,这两个主体也逐渐失去经济活力,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缓慢。在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的作用下,物质有向下移转的趋势。这时,生态灾难频发,社会危机加深,“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失去活力,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变得不可调和,“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发生财富爆炸,其数目亦在急剧地减少,物质由“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向“自然界”倾倒,物质回归“自然界”,这是人类的经济灾难,也是人类自身的灾难。这时,调整经济活动的民法与调整矛盾关系的经济法同时失去作用,这一时期我们称之为民法与经济法双失灵时期。这一时期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可归纳如下:
  
  第一,“社会经济”主体来不及完善,其适应力不强,继续受到其他主体的冲击;“经济个人”与“经济社会”由于财富的极度增多而失去活力;“自然界”主体失去自净能力。积累在“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中的物质“摇摇欲坠”,经济大厦将倾,在经济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双重作用下,经济灾难不可避免,人类遭受史无前例的经济大灾难,物质向“自然界”聚集,物质又重新开始新一轮的循环。
  
  第二,各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深化,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生态恶化、经济危机、战争以及其他灾害接踵而至,经济关系的复杂性非人类难以想象与处理。
  
  第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与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失去作用,处于双失灵状态。
  
  第四,人类开始了新一轮的经济活动的循环。
  
  第五,这一过程大约需要一、二千年。
  
  人类的经济活动是由金字塔型 气球型 爆炸型 新的金字塔型的不断循环演进的过程。每一次循环使“经济社会”主体不断得到完善,通过多次的循环以后,在“经济社会”主体对其他主体达到可控的地步时,物质财富可适度地控制在人类手中,经济爆炸的到来就变得更为缓慢,人类经济灾难的次数与频率变得更小,但是,经济灾难不可避免。
  
  2、经济关系的概念
  
  从上述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可以归纳出经济关系的概念为:经济关系是在经济活动(或民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存在于民事关系基础之上的矛盾关系。要准确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经济关系是矛盾关系,是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过程中所存在的矛盾关系,是物质关系的一种。它与民事关系同时存在,共同构成物质关系。
  
  (2)经济关系不是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而是在物质所有与流转中所存在的矛盾关系,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是民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共同存在于人类的经济活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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