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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

时间:2006-11-24栏目:经济法论文

收、非税公课、还是罚款的设定上,则更是比比皆是。例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未具体规定征收的方式和标准,而是将其授权给了国务院,而国务院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又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再次转授权给了各地省级人大。再例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印花税立法事项委托给了国务院,国务院于1988年制定了《印花税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内容过于简略,只有区区的十六条。在第15条中规定该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事实上将“税收法定”原则中最具有核心意义的印花税税率的决定权转授权给了财政部。这是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突然宣布上调股市印花税,对股市造成重创、广大股民损失惨重,而该期间政府股市交易印花税收入则日进数亿金现象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因所在。事实上,对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来说,自1988年实施以来,这个条款疏漏、缺陷甚为明显的条例迄今已“暂行”了近21年。《立法法》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21年的“暂行”实践,制定法律的条件还尚不成熟,似乎无论如何都难以令人信服。
  
  (三)规范性文件非理性甚至违法的现象严重
  
  现实中,由于课以公民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层次低,规范化程度差,在课以公民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特别是在非税公课及罚款行政处罚的设定上普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就目的而言,借收费或惩戒违法行政行为名义,实际是为创收而收费、罚款的动机明显。2、就手段而论,明显违反比例原则的收费过高以及罚不当其“罪”的重罚规定在规范性文件中往往比比皆是。3、此外,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罚款数额区间常常过大,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
  
  由于以上课以公民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立法存在诸多的缺陷,加之在我国尚未建立司法违宪审查制度,而现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方式则难以有效的行使,此外《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普遍存在的、根源性的规范性文件即“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无法提起诉讼,完善、有效的救济手段的缺乏,遂使得财政“利维坦”权力肆意地扩张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财政乱象迭出:1、政府非税收入比重大,财政收支预算控制程度差。当前,我国预算内财政收入的95%以上来自于税收,因此,我国已具备租税国的主要特征。但是,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其超常规增长和无序膨胀现象十分严重。例如,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为31649.29亿元,但该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这笔数额庞大的收入属于各级政府预算外收入,由各级政府支配,不受预算监督。至于散落在地方各个部门的手中完全游离于管理之外的制度外收入数额则更是难以计算。2、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冗员过多,许多政府职能部门设机构,但是财政却不全额拨款,甚至全部由收费、罚款来解决,称“设机构,给政策”。在资金拨付方面,财政上实行将非税收入全额发还或差额返还给收费单位,事实上造成谁收费、谁罚款谁使用的局面。由于收费、罚款多少与单位的利益直接相关,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都有一种多收费、多罚款的本能冲动。这些部门往往利用我国“部门立法”模式的弊端,使得“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所立之法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公平正义的品质,(www.fwsir.com)沦为维护部门利益的手段。3、具体实践中,在一些地方,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甚至严重到了无以复加、令人发指的地步,甚至一些地方的交通执法部门为了罚款创收,竟然采取“钓鱼式”方式引诱公民违法以进行罚款处罚,这样耸人听闻的执法者犯法的事件在现实中并非鲜见![25]
  
  结语
  
  就财产权保障而言,众所周知,对财产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两类主体,即来自于与财产权主体平等的主体的侵犯和来自于国家的侵犯。由于“强制私人尊重法比较容易,国家在此可起举足轻重的仲裁人的作用,而强制国家尊重法比较不易,因为国家掌握着实力”。[26]对于来自平等主体间的侵犯,民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刑法在多数情况下能给予有效的保护和救济,而对于来自国家的侵犯,权利受侵犯者由于与国家之间实力相差过于悬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为了彻底摆脱我国财政的乱象,减轻公民的负担,应在完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同时,必须从“正义国家”公民财产权保护的高度,遵循法治国家法律优位、法律保留、比例原则,从源头上完善课以公民金钱给付义务的法制。具体包括:1、重新审视1984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税收立法一揽子空白授权的规定,由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的授权,对公民课税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2、制定包括规费、受益费、特别公课等非税公课在内的完整的、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法》,明确各类非税公课的征收原则及要求。3、完善《行政处罚法》中罚款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罚款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其处罚的构成要件及数额,原则上应由法律加以规定。4、规范课以公民金钱给付义务的授权立法行为,授权的目的、范围、期限等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同时,严格执行《立法法》中立法转授权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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