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正文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属性及其有偿流转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06-11-24栏目:经济法论文

对流转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服务,相关信息统计及流转后的纠纷进行初步调解等。
  
  当然,该中介机构在其服务的过程中应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机构自身运转等支出。
  
  (四)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流转收费制度及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加快新农村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资本,其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后,村集体就会对其暂时失去支配及再次收益的权利,为了使移转了土地使用权后的农村经济发展不至受到影响,应对土地使用权流转收费制度,对流转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流转期间,由土地管理中介机构协助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协商、交易,村委会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交易时收取一定的资源费,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之用,以发展农村经济。(www.fwsir.com)建立资金使用公开制度,由村民代表大会及土地管理中介机构作为监督人,对资金使用行使监督职责。
  
  (五)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种流转形态的协调
  
  要做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地、同价、同权”,在国有土地存量日少、价格日涨的现实情况下,势必会导致政府与民争地的现象发生。因为一方面政府失去了原来的农地转用审批权、征地权受到限制等,使其失去了农地经济来源。另一方面农地存量相对于国有土地而言,数量巨大,故在流转时价格可能远低于国土,从而农地过旺流转严重冲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如此一来,政府部门就可能采取一些影响公平竞争的措施,例如滥用征地权,更改土地规划及村镇建设计划等。不仅使法规政策付诸东流,影响法治威严,更将严重影响农村村民权益。
  
  所以,必须对两类土地使用权两种流转形态进行合理协调。对此,可以在统筹城乡土地规划、合理分配各类用途土地数量的基础上,用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流转税收及土地储备制度等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种流转形态协调,以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有效实现的同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得以有偿、合理、规范流转。

上一页  [1] [2] [3] 

下页更精彩: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