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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达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时间:2022-08-05 13:23:13 经济法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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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达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务派遣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达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虽然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中对此没有涉及,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如果他在可口可乐下属的装瓶厂工作时间超过一年,或者在可口可乐工作期间其工作年限累计超过一年,均有权根据自己实际工龄的不同,享受不同天数的带薪年休假。本篇就着重对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予以全面介绍,让劳务派遣员工作为《劳动合同法》所确认的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律所赋予的带薪年休假权利。
  
  一、在什么情况下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很明确工龄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龄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工龄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参过军、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作为工作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对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也看到确定员工的工龄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协助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龄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今后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相关员工的退保记录
  
  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月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如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
  
  二、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龄不满十年”不包括工龄已满十年的情况,而是指工龄已满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可享受五天的年休假。而“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同样不包括工龄已满二十年的情况,而是指工龄已满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可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给予员工年休假。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
  
  现在有一种情况也是需要明确的,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龄一年以上,如果员工的累计工龄只有十二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虽然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劳动关系作为民法通则调整的民事关系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很明显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十二个月,即达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一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采取两种方式处理年休假问题,即给予五天的年休假,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特定阶段年休假如何享受?
  
  由于年休假是根据员工工龄的不同享受不同天数的年休假,那就存在特定年限享受年休假的问题。特定阶段泛指工作年限满一年、十年、二十年以上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享受年休假应当是在特定工作时间届满后开始享受(离职人员除外)。现在有的单位统一按某一特定时期(如每年的1月1日)作为计算员工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依据,但这种方法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遇到以上三个特定阶段按此方法计算的话,将可能对员工享受年休假时间造成一定的损害。
  
  因而在计算员工年休假待遇时,应当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的不同,在每年特定月份确定一次享受年休假的时间。
  
  具体而言可以按照员工累计工作年限达到工龄整数的当月,确定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并在当月、次月或者征求员工意见后的某月来安排年休假。
  
  四、特殊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在劳动合同到期、一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就常见四种情况逐一加以介绍:
  
  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年休假是一年计算一次,如果合同到期(或者中途解除)双方就有必要根据员工的实际工龄确定应享受该年度年休假时间。在具体计算上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当年的实际工作年限,二是如折算后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2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2、员工在中途进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员工在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就本年度前期的年休假待遇予以结算。员工进入新公司后应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同样举例予以说明:
  
  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3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3、员工退休、员工中途死亡所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这两种情况均属于特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之一,因而在计算公式上均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所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公式执行。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劳务派遣员工在待岗期间,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如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员工在什么时间享受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下统筹进行。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具体安排上要根据生产任务、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既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如因生产、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必须先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不应没有计划到年底才突击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这种做法既破坏生产计划,同时也损害了员工选择享受年休假具体时间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跨年度仍然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不能将年休假时间再安排在后年度进行。而应当对不能安排的年休假,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年休假只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日
  
  由于条例已明确禁止国家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端午1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休息日(周六、周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陪护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能够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只能在正常工作日内进行。
  
  另外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已安排员工休完全部或者部分年休假,之后基于种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多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无权就员工多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扣减工资。反之如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少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安排休年休假,不能安排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在什么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在下列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八、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的月工资标准在计算公式上,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九、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工资如何折算(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未年休假的,应按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前该员工未享受年休假。
  
  其享受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为:(182天÷365天)×(5天-0天)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由于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公式为:2天×日平均工资×300%
  
  如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给予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年休假工资报酬,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在职员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底支付。
  
  十、员工要求不享受年休假的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员工基于本人原因并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在员工书面提出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下,员工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不额外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已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因工作原因员工不能休年休假。如员工书面要求公司调整安排年休假的,公司同意调整则按调整时间安排年休假。(www.fwsir.com)公司不同意调整的,员工休假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如员工出于职业道德避免中断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而继续工作的(为避免纠纷员工应做好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及工作内容的书面记录),用人单位同样要按规定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一、年休假纠纷的解决途径
  
  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纠纷的,员工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即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日平均工资的600%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员工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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