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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评析

时间:2006-11-24栏目:经济法论文

标志不是协议本身的订立,而是协议中有关用于抵债的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本省高院在具体个案的判决中以是否签订了抵债协议为准。而抵债协议的履行情况则以协议当事人的陈述为准,未进一步考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其相关证据。
  
  B、在发包方主张与挂靠施工相关的工程的工程款已经付清,但承认其与被挂靠人之间仍有其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未付清的情况下,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笔者认这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发包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所支付的工程款能确定是挂靠工程的工程款而不是与其他应付给被挂靠人的工程款相混同,否则应认定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并判令发包人在其未付清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2、被挂靠人与发包方工程款结算协议对挂靠人的约束力
  
  被挂靠人未经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同意,基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擅自与发包人达成结算工程款的协议,如果被挂靠人结算的工程款明显过低,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不承认该结算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能否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笔者认为在存在挂靠施工事实的情况下,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也无效,被挂靠人无权不经实际施工人的同意与发包人擅自达成结算工程款的协议,更无权放弃关于工程款的债权。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的结算工程款的协议无效,对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挂靠人没有约束力,挂靠人有权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依据合同或通过司法鉴定重新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总额。
  
  (二)、挂靠人结算工程款的取费标准
  
  关于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诉被挂靠人、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案件中,挂靠人应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自己的建筑资质等级为依据主张工程款总额一直存有争议。如前所述,省高院有判例中明确:实际施工人在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有权主张依合同的约定的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和取费等级来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和造价鉴定。
  
  (三)、法院不收缴管理费时相当于管理费部分的工程款的归属
  
  依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挂靠施工中约定的挂靠人应向被挂靠人交纳的管理费,因挂靠施工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即法院可以收缴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司法解释规定的是法院可以收缴,言外之意是法院也可以不收缴管理费,在法院不收缴管理费,尤其是在法院不收缴约定的管理费的情况下,挂靠合同中所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该部分规定是也无效按有效处理?还是按双方的过错分担?还是不予以考虑?
  
  省高院在具体个案的判决中认为:在挂靠施工所基于的非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被挂靠的单位无权收取管理费。即该部分利益实际上被判决归属于了实际施工人。
  
  (四)、挂靠合同中的税费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挂靠合同中一般都规定由被挂靠人代扣代缴与施工合同相关的税费,有时则将代扣代缴税费规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如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代扣代缴税费额。关于税费问题,主要应明确以下两点:
  
  1、挂靠合同中关于税费缴纳标准的约定的效力
  
  挂靠合同中关于被挂靠人代扣代缴税费具体标准的约定无效。理由是税费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税务部门和相关的有权收费的行政部门,挂靠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约定税费标准,应按法定的税种、税率、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及计税依据等税法的规定据实缴纳。
  
  2、挂靠合同中涉及的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及纳税标准
  
  挂靠施工中所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的税率是在工程造价额的3.27%至3.33%之间,而所得税的多少则要看是以挂靠人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还是被挂靠人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关于税费如何负担,法院的观点是挂靠人应当向被挂靠人支付被挂靠人因挂靠施工而实际支付的税费。笔者认为在依挂靠施工合同的规定以被挂靠人的资质标准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由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被挂靠人实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款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在判令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按其自身的资质标准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则应以挂靠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来确定应交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具体数额,而对被挂靠人按其自身的资质等级所交纳的超额部分的税费则应由被挂靠人自行负担。
  
  法院在具体个案中,判决以被挂靠的当事人提供的其已经向税务局交纳的相关税费的证据为准,从实际施工人应收取的工程款的总额中扣除该税费。
  
  总之,挂靠施工表面看来只有三方当事人,其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在具体个案中,如何依法理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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