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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时间:2006-11-24栏目:经济法论文

>  (六)《企业所得税法》在征收管理方面的特别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也有其特殊要求。主要是:
  
  1、纳税地点:
  
  ①居民企业为企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在境外的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②非居民企业为机构场所所在地,未设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纳税方式:
  
  现行规定为: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过渡性安排
  
  《企业所得税法》为缓解对原来享受法定优惠的企业和地区的影响,在附则部分规定了过渡性措施。
  
  1、在外资企业方面:
  
  ①对《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在税率的适用方面,规定了5年过渡期,逐步提高至25%的统一税率水平;在定期减免税方面,规定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算。
  
  ②《企业所得税法》通过(2007年3月16日)之后、实施(2008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企业,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现行税法执行,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没有过渡期。
  
  2、在区域优惠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特定区域内新设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www.fwsir.com)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五、《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特定区域的影响
  
  1、对外资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表面上看对外资企业的税负有较大影响,但是通过过渡期安排,加上产业优惠安排,对外资企业的实际影响其实并不太大。
  
  我国开放至今,吸引外资的因素已经多元化,外资对软环境因素的注重已经超过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软环境日益改善和提升,对外资的吸引力不断增强,我过吸引外资的宏观政策导向已经向“有选择的吸引外资”转变。所以,《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造成不利影响;而关于产业优惠和调整后的区域优惠政策,将引导外资投资方向更符合我国宏观产业政策。
  
  2、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对内资企业而言无疑是极大利好,一方面是税负的直接降低;另方面有利于公平竞争,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竞争力。
  
  3、对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将促使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转型,由直接的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转为以其经济特色、政府服务特色、产业集群优势、人才储备优势等等软环境吸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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