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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制度建构

时间:2006-11-24栏目:经济法论文

人占0。9%,选择答案项3的人占24。0%,选择答案项4的人占4。3%,选择答案项5的人占61。6%,选择答案项6的人占0。9%。其中,答案选项3和选项6可以一并归结为地方政府积极性问题。由此可见,绝大部分公众认为地方政府在兴建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方面存在问题[15]。】
  
  3、缺乏有效法律制度确保丰富的公租房融资渠道
  
  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公租房建设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府一度包揽融资造成资金渠道单一以及社会资金参与度不高等情况。尽管政府采取了鼓励保障房建设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参与融资以及出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公租房的规范性文件等措施,但由于鼓励和保护公租房融资的制度不健全,特别是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公租房融资渠道的拓展问题难以得到国家法的有力保障。
  
  4、公租房分配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获得法律保障
  
  公租房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明显的福利性和保障性。因此,在分配对象的确定上必须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公租房能够提供给真正需要的人。而从各地现行制度所确立的保障对象来看,有的城市的公租房制度虽然在原则上将不具有本地户口的人员包括在内,但设置了重重条件,在当前社会保险缴纳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能够申请的人寥寥无几。当然,也有城市态度鲜明地将“进城务工及外地的无住房人员”涵盖在公租房范围内,充分体现了公租房制度的公平性和城市发展的包容性。据此可见,各地在设定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标准时,应当消除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避免公民在各地遭遇有差别的法律对待,并且,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应当以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法律形式保障公租房分配的公平性。
  
  四、关于完善公租房制度的思考
  
  (一)立法规定统一的住房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暂行办法”、“条例”等“软法”为表现形式,尚缺乏基本的《住房保障法》。从学理上看,住房保障政策仅仅是“软法”,虽具有灵活性的优点,但不利于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并且无法依靠强制力保障这些政策的实施。而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硬法”(即法律法规)则可以避免政策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且可以凭借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其有效实施[16]。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住房保障法律,以此实现住房保障从“软法”到“硬法”的转变。就现阶段看来,制定《住宅保障法》已经成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规划。具体而言,我国《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在制定过程中,由于住房保障涉及的内容很广,因此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改进目前不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停止施行存在明显缺陷的经济适用房制度,融合公租房制度与廉租房制度,构建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对中低收入阶层的广泛保障①。
  
  【①关于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在进行不懈的探索: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其发布的《2011中国城市蓝皮书》中指出,我国应“逐步取消现行经济适用住房,保留廉租住房政策,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政策”。2012年,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其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江西各市县从2012年起停止新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保障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自此,江西省成为全国首个正式宣布停建经济适用房的省份,也是首个将三种保障房并轨为公租房的省份。以上关于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探索表明,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仍然需要实践的不断试错和理论的不断反思[1718]。】
  
  (二)加强公租房建设的政府责任
  
  1、从保障公民住宅权角度认识政府责任
  
  目前,公民住宅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并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就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由此可知,住宅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住宅权是近几十年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基本人权概念,它经历了政府无责、政府承担道义责任、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演进过程。”[19]因此,住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乃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
  
  2、规范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违规行为
  
  2011年,我国提出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在中央问责制的强大压力下,地方政府以各种方式来应对中央的要求:在建教师宿舍、企业员工宿舍、定向出让土地、收缴违建房等通过各种渠道成为“保障房”。这种做法实质上是逃避政府责任,违背了保障房的“保障”本质和公平分配的原则。为了使公租房的建设得到保障,各地政府应在落实监督措施上有所“行动”,应首先明确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所包含的范围;同时,将不属于保障性住房范围的职工宿舍、罚没违建房、公务员小区排除在外,真正确保以公租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按进度完成;此外,还应依法追究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和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防范此类行为的发生。
  
  (三)扩大公租房的融资平台
  
  1、借鉴国外成熟的融资模式
  
  在国外的住房保障实践中,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模式较多,有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模式、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PIPP(以中间组织为枢纽的公私合作)模式、PFI(私人主动融资)模式、房地产证券化、住房保障税、福利彩票模式、委托、联合租赁模式等。虽然我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较大差别,但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仍然能为我国公租房的融资提供宝贵的经验。根据我国公租房政策实施现状及融资模式的可行性,我国可以重点考虑REITs、BOT、PIPP等三种住房融资方式。
  
  2、扩大国内已有的融资渠道
  
  除借鉴各国成熟的融资模式外,我国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其一,财政拨款成立专项资金。一般而言,公租房的融资渠道既可以来自于市场,又可以来自于政府。从长期来看,政府的财政支持应当是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特别是在公租房运营机构所需要的资本金方面,往往要以政府的出资作为基础。目前,公租房的供给主要采取新建房源的方式,财政拨款的用途主要体现在开工建设、折旧费及预留维修基金等几个方面。
  
  其二,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门用于职工的住房建设和消费[20]。住房公积金作为公租房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主要体现在政府每年把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按一定比例用于公租房建设。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可以以低于市场租赁价格的租金租房,这就使支持购房为主的政策取向转变为支持购房与租房并重的政策取向,同时也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
  
  其三,建立公租房公益基金。公租房公益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福利彩票收益。据民政部统计,中国福利彩票在“十一五”期间,福彩发行量3455亿元,成为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21]。从社会福利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符合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的宗旨。其四,商业银行信贷、民间设立基金等也是公租房建设的融资渠道,相应的做法是建立起多项资金良性循环系统,让各方参与主体均获得一定经济收益,并且在政府的主导下形成社会资本的有机联合与互动。
  
  (四)确保公租房房源的公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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