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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合同能公证吗/吉松祥法律论文网

时间:2006-11-25栏目:司法制度论文

行为不生效时,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按照上述理论,不仅案例3和案例4中的甲乙可以签定生效的买卖合同,案例2中的甲乙双方也可以签定买卖合同,当然是可以给予公证的了,但是,上述案例公证是不符合我国现行公证规范的,笔者希望新的物权法能够采纳物权行为的理论,这样,上述案例也将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
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
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载《民商法论丛》
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载《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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