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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中的逻辑基本规律的运用/冯兴吾法律论文网

时间:2006-11-25栏目:司法制度论文

产。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在我处所立公证遗嘱处分的财产,现经调查核实属于被继承人李秀华个人所有,且遗嘱内容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全部有效。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女儿李某一人继承。也不对。
  上述①中的王艳要么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要么没有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决不可能有第三种情况,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②中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无遗嘱不对,而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在我处所立公证遗嘱全部有效也不对,这还是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
  四、运用逻辑基本规律应注意的问题
  1、同一律只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才能起作用
  如果对象、方面、时间变了,即不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和命题发生了变化,这并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如“赵某未婚,因为赵某于1990年7月5日与其妻子李某经安徽省宣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0月24日赵某结婚,因为赵某与张某在宣城市宣州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赵某未婚”和“赵某结婚”反映的对象都是“赵某”,但反映的对象所处的时间却不同,即“1990年7月5日”与“2003年10月24日”。尽管命题发生了变化,却没有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同样,对同一对象若是从不同的方面来反映,也可以作出两个不同的命题。这也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如“王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王强是申请人”和“在担保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李某与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分行鳌峰路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王强是保证人”即两个命题中,“王强是申请人”、“王强是保证人”是从申请人、保证人两个不同方面所作出的命题。由此可见,同一律只能在同一时间反映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的情况,否则,不发生作用。
  2、同一律只是逻辑的规律,其作用是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
  同一律不是客观事物的规律,其作用是保证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如果把同一律解释为客观事物本身永远保持同一,那么就是形而上学对同一律的歪曲。
  3、矛盾律只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才起作用
  如果人们仍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间或不方面作出相互矛盾的论断,并不违反矛盾律的要求。如“陈某在2000年前,遵纪守法,没有发现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陈某未曾受刑事处分。但是2000年后,陈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数额巨大,触犯了法律、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因此,陈某受过刑事处分。”“陈某未曾受刑事处分”和“陈某受过刑事处分”是在不同时间内作出的判断,因而不构成逻辑矛盾,没有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4、矛盾律本身不能解决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有没有一个为真,或到底哪一个为假的问题。但是,当已知一个为真时,就可以知道另一个肯定为假。
  5、矛盾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具有无矛盾性
  矛盾律只排除逻辑矛盾,而并不能否认客观事物本身的矛盾。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无时不在,无时不有。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公证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逻辑矛盾是主观思维形式结构的混乱,因此,不能把二者混淆,必须严格区分开来。
  6、排中律本身不能解决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有没有一个为假,或到底哪一个为真的问题。但是,当已知其中一个为假时,根据排中律就可推知另一个必为真。
  7、排中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明确性
  排中律所排除的只是“两不可”的逻辑错误,因此,对于两个互为反对的命题都予以否定,并不违反排中律的要求。这是因为两个互为反对的命题可以同时为假,对于这种可以同假的命题,就无法断其中有一真。如“周某与李某于2001年4月3日经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和“周某与李某于2001年4月3日经广德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可以同假,因此,无法判定其中为真。事实上,公证员在调查取证中认定“周某与李某未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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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冉兆晴:《普通逻辑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E·特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张骐:《法律的推理与法律制度》,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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