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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基层法官视野下能力提高的进路/左志平法律论文网

时间:2023-02-20 09:39:14 司法制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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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基层法官视野下能力提高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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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志平

  内容提要:法官是一个令人尊重和羡慕的职业,法官不仅要具备高尚的职业品格,而且要具备精深的业务知识和社会经验。法官是社会的精英,是法律的维护者,手握审判权。如何运用好这一权力,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必须提高自身的能力,才能驾驭庭审,才能做好司法调解,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才能裁判正确,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准入条件不高,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基层法院,部队的转业干部占法官人数的大部分,专业学校的大学生少的可怜。法官司法能力欠缺是非常突出的现实问题,与法院加强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度,存在着差异。笔者为此就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浅见一点不成熟的思考。(本文共10000字左右)。

  《谁到基层当法官》,这是今年3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篇文章,对基层法院的法官断档、人才流失、培训、待遇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内容详实,令人揪心和忧虑。为何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断档,除门槛高之外,主要原因是法官待遇低,人才留不住。仅以贵州省法院为例,全省法院缺编法官1000多名,16个基层法院中,法官人数在20人以下的有3个;10人至19人的有3个,6人至9人的有6个;其他4个法院的法官人数在5人以下,每年有近20%的法官在流失和退休①。法官外流和法官准入难的现实,早已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并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研究②,同时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在全国人民

  ①、引自2005年3月23日《人民法院报》马守民著《一个西部高院院长的情怀》

  ②、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法治》第254页。法律出版社

  代表大会期间,许多代表提出要提高法官待遇、防止法官流失的建议。但这一建议没有被人大采纳,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原因,又有历史原因。从法院自身来说司法能力不高、公正执法能力不强是主要原因。全国人大认为法官待遇的提高必须与执法水平相适应。因此,要提高法官待遇,法院必须提高司法能力,推动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公正司法形象,赢得社会公信度。司法能力建设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呼应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提高司法能力,用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为民的方针作为开展工作出发点,以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作为落脚点,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公正司法为目标,为切实发挥法院职能,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全面具体地对司法能力建设范围、目标作出规定,不仅符合司法规律,而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各级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具有指导作用。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透视基层法院法官群体,无不以法官职业为荣耀,以公正司法为主线,以司法为民为落脚点,开展审判工作。由于客观原因的制约,和主观上进取心等原因,基层法院法官群体司法能力参差不齐,总体水平不高的现状令人担忧。社会对法官评价与社会对法院认同度低就是司法能力问题的一个重要体现。笔者依据相关理论,结合审判实践中司法能力缺憾的现状,以基层法院法官群体为视角,探析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问题和路径。

  探析之一 : 司法能力与法官司法能力之内涵——定义与内容

  一、司法能力之内涵

  何谓能力,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

  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须的心理特征③。就是说能够胜任某项任

  ③、引自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辞海》

  务完成应具备的主观条件。即具备完成任务的思想准备和业务素质,有准确的判断与缜密思维,有对突发事件的应变方法和手段。能力是伴随“人”而存在,因“人”而异。

  能力在法院这个特定的职权部门,又称之为司法能力。它伴随着法院司法活动而客观存在。司法能力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因为其内涵宽泛,内容丰富,而是通常被划分为多个单元,被专家学者、或法律职业人所关注、所研究,其中法官职业化成为学者与法律人研究的热点问题④。司法能力关系法院的公正司法水平,关系到每一位法官素质的高低,它不是说在口头上的一个概念,而是衡量、评判司法质量与司法效率的一个方法。目前,法学理论界对司法能力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而法律实务界对司法能力概念有了明确的定义,司法能力不仅仅是法院,还包括公安、检察机关,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但作为法官,所探讨的仅仅是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属于狭义的。司法能力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包含

  司法思想、司法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而且范围涉及法院的各项工作。定义有:1、本源说:是指司法机关实践活动的能力和本领⑤。2、职能说:是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职责,依照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规

  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

  力⑥。3、目的说:是指人民法院具有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 矛盾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与本领⑦。

  ④、法官职业化建设理论界、实务界都将其作为重点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于1999年出版的《司法改革研究》就有研究。此后法学期刊上论述法官职业化的文章很多。⑤、引自2005年4月14日中国法院网,杜海军著《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第1页。⑥、引自2005年4月30日中国法院网,王瑷坡著《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建设》第2页。⑦、引自2004年第11期《人民司法》,尹忠显著《抓住司法能力建设这条主线,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第5页。

  上述三个定义,第一种定义是从能力的文意出发,以法院为依托而下的,显然不能全面表述司法能力的内涵。第二定义侧重于法院的职能与规律,基本概括了司法能力的内涵,其表述不具有高度概括性。第三种定义,从司法活动的作用和任务来表述,比较准确,词语表达简洁。既体现出法院的特征和作用,有体现出能力的本质,有概括性很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笔者非常赞同。

  二、法官司法能力之定义

  法官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的内在核心。法院职能作用、良好形象必须由单个法官能动聚合而体现给社会。因此,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落实者为法官,法官司法能力高低决定了法院整体能力水平。法官司法能力的范围、内容比法院司法能力小,法官因为岗位不同其能力的作用与范围不尽相同,但法官个体的结合就充分体现出司法

  能力的整个内涵来。笔者以从事审判的法官为出发点,参照相关的成果,对法官能力做出不成熟的概括: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备的,具有认识、了解、分析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确认纠纷性质,解决和适用法

  律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

  三、法官司法能力之范围

  从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定义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内容,可以厘清法官司法能力的内容与范围。笔者认为主要有:1、政治、政策理解能力;法官是法律者的执行者,必须有鲜明的阶级性,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方向,忠于党的宗旨和国家政策,忠于法律,用审判职能服务于国家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2、专业知识能力。法官是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渊博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开展审判工作。渊博的知识需要法官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去实践,不断的去思考。只有储备渊博的知识法官,才能有纯熟的业务技能,才能有缜密的判断能力,才能有的准确法律适用能力,才能体现司法公正。3、法律解释能力。法官办理案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有解释法律的能力,根据法律条文,针对个案进行文意、立法、目的、等解释,特别对无法律条文时,更要进行法律补漏解释,以达到准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4、创新能力。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在变、司法制度在改,法官不仅要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适应新形势需要,而且要及时更新审判的方式和方法,适用现代司法理念。法官不能是工厂程序化的产品制造者,法官要具有很强的能动性,法官要在执行法律审判中,不断地创新思维,改变不合理、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审判方式和审理模式,以推动法院的司法改革。5、司法调解能力。调解是处理民商事纠纷最好的一种方式,是中国司法特有的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它能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要做好调解法官要具备疏导、细化、沟通能力,掌握当事人心里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说服方法和技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6、拒腐能力。法官是公平公正的化身,是清正廉洁的形象,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当具备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住透惑,放宽心胸,守住良知,甘于奉献。拒绝灯红酒绿、奢侈漂浮,洁身自好,赢得公众信赖。

  探析之二:中外法官司法能力之比较---考量

  法官所从事的执法活动是一项崇高的职业,法官要以法律为最高原则,要忠于法律。法官又是高危职业人,要依法履行好审判权,必须具有较高司法能力,才能慎断明晰案件,才能让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法官处在矛盾的焦点之中,是居中裁判人,必须具备准确适用和解释法律能力。法官——实际上是尖刀上的舞者,一不小心就会被刀刺伤,而退出审判岗位。因此,法官职业既令人生畏又令人胆怯。而从事法官职业的人,始终是谨言慎行、慎思、慎独、慎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受社会、文化、经济条件的不同,有着很大的差异。

  一、国外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很强,法官的社会地位高,法官准入条件也很高。因而法官的司法能力就不言而喻了。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要求更高,法官不仅必须是正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而且还要从事律师或从事法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精湛、精厚的专业知识才能被遴选担任法官。之后,还必须经过审判技能和能力、审判管理和运行素养的培训,才能从事审判。法官的培训不仅是理论上的,而且有实践,对于培训不合格的,就是理论水平在高,没有司法技能,没有灵活的应用能力,也会被淘汰。因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要执行法律,而且要解释法律、创设法律。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的要求虽然不及与英美法系国家,但对准入的条件也是相当的苛刻。对法官的要求也非常高,法官从律师和法学院中遴选,必须经过培训。德国要求法官必须是在大学法律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经过预备培训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俄罗斯规定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有5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没有过败坏自己声誉之行为、通过资格考试并受到法官资格委员会推荐的才能成为法官,具有10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的才可以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

  二、我国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法官能力不高的问题较为突出。1995年前法官进入法院不是遴选,而是由政府的人事部门分配人员进入法院,其人员组成为工人、教师、干部、部队专业军人、高等学校学生。笔者所在法院97人,其中工人占20%,高中文化占25%,教师占5%,转业干部占45%,高等学校学生占5%。法官的学历一般为中专和高中,高等学校的只是凤毛麟角,基本上无法律职业的历史,在岗培训主要是学历教育。1995年《法官法》实施后,法官有了准入条件,但条件不是很高。2001年《法官法》修改后,法官准入条件有了很大提高,法官在岗培训相当重视,最高法院从法官职业化高度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通过自身的努力,法官司法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法院有了自主审查法官遴选的权利,有了自主送法官到国外学习的路径。同时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的学历教育,提升法官司法能力。法官由于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和外部环境下,也不断地注重司法能力的提高,成效显著。沿海省份的法官司法能力与西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相比要高出许多。就基层法院之间相比,经济条件好的、处在沿海城市内的基层法院法官能力比经济条件差的、处在内地的法院的法官能力高;同一个省的基层法院法官司法能力有差异;同一个中院的基层法院;同一法院内部法官的司法能力也有差异。由于差异的存在,公正司法水平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不同,法院的整体能力和形象受到影响。因此,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是目前法院队伍建设和实现公正司法的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探析之三:基层法官司法能力之透视—现状分析

  我国约有25万名法官,而基层法院的法官占到这庞大队伍的近70%,基层法院是法院审判工作最重、条件最差、人员素质最低的审判机构,又是直接面向人民群众,体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审判组织。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尤为重要。而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缺失的法官占有一定的比重,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又有客观上。

  一、客观原因分析

  客观主要有:1、基层法院对法官能力建设认识不足。一味追求的是案件数量,不注重案件的效果;2、法院对法官缺乏相应的实践指导,造成法官凭经验断案,能力不能提高;3、法院对法官能力提高欠缺相应的条件。法院没有图书馆,也没有培训机制;4、法院对法官能力提高没有具体的措施。客观原因虽然制约着法官能力的提高,但根本的是法官自身的主观原因,笔者主要是对法官司法能力主观原因进行探讨。

  二、主观原因分析

  主观主要有:1、业务知识缺乏。虽然法官要求法律本科文化,但没有达到本科学历的仍然有一部分,就是达到本科学历的,其学历与能力不相配。在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法院之中,有很大一部分法官没有进行过系统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薄弱,有大部分法官是在凭经验在办案,把空闲时间用在玩上面。对于新类型案件不知如何去办理。更为甚者对所办案件法律关系理不顺,对法律条文含义理解不清,说理只是法律条款的全段照搬。法官不能从法理上去分析,去了解,去判断纠纷中的法律关系。许多案件判决结果正确,但裁判文书说不

  清楚胜败的理由,造成当事人不理解而缠诉、累诉的现象。根本的原因是业务知识掌握不够,业务理论学得不多的后果。

  2、审判技能欠缺。基层法院的法官,面对的当事人主要是农民,所处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借贷这三类案件,大多数法官抱着一种农民好对付的观念。审判中违背程序法,在解决问题时,不注意掌握当事人心理变化,不注意方法,而一味以自己为中心,沿袭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有时以走向极端完全采取辩论式的方式,导致当事人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诉权。在调解中,不善于调解方法的运用,不善于调解、疏导工作,对当事人不是讲理说法,而是采取冷、狠,当事人不满意。主要的是法官在处理案件后不善于总结审判的经验,不善于学习好的处理方法,不善于思考当事人内心想法,不善于观察当事人动态的原因,使审判工作变成一种僵化模式,其审判技能得不到提高。

  3、司法观念滞后。审判要适应新形势,审判要在发展中变革、法官必须与时俱进,才能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肖扬院长提出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人民法官必须要树立‘中立、透明、公开、高效、独立文明’的司法理念,并自觉地以这些现代司法理论为指导,适用和驾驭具体的法律理论和知识,正确思考和解决各种法律争议”的现代司法理念。这一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做到公正、文明、高效、公开、平等,然而,在基层的法官中,把现代司法理论作为一个理论概念,没有放在头脑中,因循守旧的司法理念在审判中表现为:以旧的理念开展审判,来处理纠纷,庭审时不是保持中立,判决时也不能做到公正,在审理期限上久拖不决,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格格不入,其思想与司法理念相距较远。

  4、法律解释运用较差。法官办案,不仅正确认定事实,严格程序,还要准确适用法律,才能完成好每一件案件的裁判。法律适用看起来很简单,案件事实查清了,找好法条用上去就行了。其实并非易事,法律适用的过程应当是法律解释的过程,是裁判的重要一个环节,法官不仅要查找法律法条,而且要对法条进行立法、目的、历史、系统等解释,并且要区分上位法和下位法,对法律相互规定的冲突问题要进行辩析,找出适合案件事实的法律、法条才能准确适用。目前的通病是不分上、上位法,不分法律事实、性质,只要每部法律上条文规定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均加以引用。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和合同案件,均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相关条文引用,这样适用法律是不正确的。

  5、创新能力差。法官不是工厂的流水线机械地生产其产品,法官是人,是有能动性的人,法官应当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的观点。法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应当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去思考司法体制和司法队伍,司法管理、司法资源问题,探索现有司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找出问题的原因与对策,以利于法院的改革。但是基层法院法官不愿去探索、去创新,其根源是思想观念问题,认为那是高级法院与法学家思考的问题,不是我们去做的,如果我们去做,那我们应该在高级法院和法学院工作了。把创新拒之自己身外。显然,近几年基层法院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但是仍停留在表面,参与人数极少,没有取得成果。

  6、司法道德缺失。法官应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体现公正司法的司法良心,但是一部分法官丧失道德,枉法裁判,循私舞弊,把胜诉判败诉,造假案寻私利。如某法院法官,为了自己的私利,造假案,执行某单位,损害他人利益。

  7、防腐能力薄弱。只要不接受当事人贿赂,吃一餐饭,喝一餐酒,自己坚持公正审理案件,算不了腐败,这种观点在基层法官中有一定的市场。理由是同学、朋友请吃、说情,是碍于情面,同时又可让同学、朋友去做工作,既不得罪人,又能够处理好案件,这种观点是防腐能力薄弱的表现,是极其错误的。它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就是因为忽视小,而引发大。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为之,勿以恶小而不为”。几年来法官下水的事例就是镜子。仅去年,全国法院有461名法官违法违纪⑧,说明法官队伍存在不足。

  探析之四: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路径——举措

  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但司法能力建设应当从现在抓起,用科学的方法和途径进行实施。对于基层法院法官现有状况,提高司法能力,笔者从主客观方面进行路径探析。

  一、队伍建设是提高能力的重要路径——外因

  1、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法官是法院的组织成员,是法院工作好坏的直接支配者。法院应当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法官、尊重法官的劳动,给法官搭建一个施展才能的平台,发挥法官的最大潜能,才能为法院改革和审判提供动力,才能形成激励机制,才能不断增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这就要求能为法官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为法官提供一个量才适用的岗位,让每位法官能展示自己能力的舞台,同时要关心法官的生活,解决法官后顾之忧,要让法官全身心投入

  ⑧、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工作报告

  到工作中去,让法官把法院当成自己的家。让法官主动、积极地去开展

  工作,去探索工作中的不足与问题,去总结工作成果,去创新工作方法。

  这样潜移默化地提高他们司法能力,如某法院采取自选岗位,创造硬件设施给法院提供良好环境,同时,鼓励法官学习,法官解决后勤问题,领导的关怀和信任,调动起法官的工作责任心各积极性,有多名法官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其成果在省与最高院获奖,提高了法官自身司法能力。

  2、法院建立业务培训机制。基层法院法官大多处乡、镇和县城,法官除自学外,很难有机会与高层次的法律职业人、法学家进行交流,就是想学习一点前沿理论也只能在互连网上看一点皮毛的东西,购买法律书也必须到大城市去,基层法院法官知识馈乏,除主观原因外,其客观条件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法官在岗培训,但是各省法院培训力度和培训方式各不相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实施以来,有多少法官参加过呢?可以毫不遮丑的说一半也不到,培训不仅质量差,而且仅当着一项任务。培训内容只是对司法解释和新法的讲解,根本没有实际操作规范和司法管理方面的内容。基层法官必须给予培训这是法官职业化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活动的需要,法官培训机制应当完善,应当把培训倾斜于基层法院法官。

  3、法院强化职业化建设。法官实行职业化审判,是法院改革的趋势,是解决法官能力不足的一个途径。职业化审判是将法官优化,根据特长而从事相应审判工作岗位,其目的是让法官根据自身特长,对该领域内案件加以研究探讨,使该领域内的法律知识掌握深刻,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和审判技能。“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赋予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 ⑧目前,基层法院条件

  ⑨、引自王利明著《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第29页。

  限制,基层法院仍然是普遍开花的现象,有时因为人员紧缺,而拉郎配,专业化建设在基层法院只是

  一种形式,没有很好的设施土壤,在基层法院的观念最为实用的是,法官每个岗位都能干,每位法官都是多面手。因而业务不精,其原因是多了学不好,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司法能力问题,其途径是职业化,只有职业化,才能提高司法水平。

  4、提高法官法律政策性。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代表人民的意志,法律在适用中,法官要坚持法律至上的情况下,同时要考虑法律与社会政策的关系。因为“法官决定的问题几乎全是社会甩给他们的问题,而不是这些问题有多难以驾驭,有时,法官也会回避,最明显地在涉及政治问题上。”⑩对疑难案件的决定经常是一种政策分析的产物,而不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方法的产物。⑾如果法官仅以法律来判决,而不考虑社会效果,这样的判决就是再公正,也不能体现出法律为政治服务的目的。法官审判必须在法律效果前提下,必须牢牢把政策作为法律适用的一个尺度,才能作出既有法律效果,又有社会效果的判决结果。

  二、奋发进取是法官提高能力的主要路径—内因

  1、潜心专业学习。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

  柯克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审判。”⑿法官是法律职业人,应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审判技能,这是审判的前提条件。但法官所具有的渊博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审判技能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通过法官不断学习积累而来的。因此,业务学习是法官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

  只有不断学习知识,才能厚积薄发,只有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才能在审⑩、引自苏力译,波斯纳著《法理学的问题》第84页。⑾、引自苏力译,波斯纳著《法理学的问题》第93页。⑿、引自2005年4月14日中国法院网,杜海军著《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判工作总结经验和得失,才能掌握审判规律和审判技巧,才能正确运用

  法律。这就是自己司法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基层法院法官宋鱼水就是我们的典型,她不断学习,才能有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能力。

  2、提高法律裁判方法。法律裁判过程,实际上是法官法律解释过程,法官必须经过慎密计划分析,认定事实后,根据法律位价和法律解释,找出准确的法律条文来适用。现在基层法院法官在裁判上,是采取的倒推法,而不是法律解释方法,这违背了审判规律;在事实认定上,

  即确定判决结果,根据结果来寻找法律,这些问题是实践而来的,其方

  法表现为先入为主的思想,因而易导致错误的发生,只有采用法律解释

  方法,即在认定事实后,根据案件事实,运用法的解释七种方法对法律位阶、法律冲突、法律原则进行系统分析,找出法律中与案件事实相对立的条文,才能准确适用。也就是说,“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需要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案件,因此,必须能够正确的解释法律和填补

  法律的漏洞。”⒀因此,作为法官,应该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必须掌握这

  种方法。

  3、增强法官司法创新实践。司法实践是法官获取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司法活动的创新只有在理论指导下,在实践中探索,才能取得成果,才能判断创新的好坏。目前,正处在司法改革的变革期,司法创新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检验法官能力的一项条件,法官是能动的,法官不是工厂里的复制产品的机器,法官应是能动执法、造法者。只有能动执法、造法,才能审判好案件。美国著名的法官波斯纳说过:“法官绝不仅仅是法律材料的解释者,不仅是一个法律的发现者,而且是法律的指定

  ⒀、引自王利明著《法律职业专业化与司法改革》第30页。

  者。”⒁但法官执法要具有能动性,在严格执行程序法时,要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对程序法中不利于审判效率,不利于审判公正进行调整,以达到程序的完善,对于实体法规定不符合现代要求,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官在依据法律原则和国家政策处理案件时,要适时总结,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依据原则的同时,法官要进行补漏,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使案件处理的原则上升为法律。

  4、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具有高尚道德的受人尊敬的人,才能从事法官职业。因为,法官手中握着审判权,能够剥夺他人的生命,能够消灭他人的合法利益。可谓是“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如果让一个道德品行不高、缺乏司法良心的人担任法官是可怕的,使法律权威丧失,使法官形象丢失,司法公正成为一个奢想,法律的损害将是无可估量,别将污染法律职业的“水源”。⒂因此,法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身观,学习先进典型的人格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让自己始终保持道德高尚,具有司法良心,能够判断是非,不枉不纵,严格执行法律,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审判权裁判案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官要有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⒃,以自己的良知独立思考、独立决断,树立公信力,成为人民放心的公正司法的好法官。

  5、增强免疫能力。“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廉”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明”是法官的主要职责。要“明”必须要“廉”,只有“明”才能“公”⒄。法官在人民心中是清

  ⒁、引自苏力译,波斯纳著《法理学的问题》第30页。⒂、引自2003年《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第2辑,邹川宁著《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第169页。⒃、引自2003年《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第2辑,⒄、引自2003年《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第1辑,高洪宾著《法官职业道德重在廉明》第69页。

  正廉洁的象征,法官要始终注意自己的身份和行为,严格遵守职业纪律

  和职业准则,不为诱惑所迷,不为情所动,不为金钱所贪,在心中筑起一道防止腐败的防线,增强自己的免疫力,保持清廉公正的形象。

  结语: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法院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需要,是人民法院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是人民法院向法官职业化转变的需要。法官司法能力不仅是法官个体的要求,而是法院整体建设的要求,是当前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笔者以基层法院的法官现状为基点,试图对法官司法能力提高进行肤浅的探析,以达到学者和同仁注重研究之目的,解决当前基层法院法官能力不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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