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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作者/梁治平

时间:2006-11-26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沟东村村民委员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十辑)页66-7;"苏桂枝等诉常德市武陵区德山乡莲池村及第三村民小组"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页950-3。
[14]据《农民日报》1993年8月30日的一篇报道("从售粮大户到流浪汉"),湖北某地农民熊某夫妇因土地承包问题与发包方发生冲突,熊某诉诸法院,法院裁定承包合同有效,但是乡民拒不服从,并且连续抢割承包土地内的稻谷,以至法院最终只好以"农民对立情绪大,原承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等因而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尽管如此,熊某夫妇仍因与同村村民关系恶化,难以在当地立足而出走。在传统小型社区的背景下,国家法律介入所产生的效果,与在都市背景下有很大的不同。(苏力,1996:23-37)
[15]有材料表明,在山东淄博法院1996年审理的二百余件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赡养案件最多,占总数的83%以上。(张思文,1996)这种情况应当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16]这种违反程序规则的作法恰好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可和赞许。这一点,我们从有关报道所用的标题--"人间自有公道在"--中也可以清楚地见出。这里还可以顺便指出,在这一类问题上,法律实践与普通民众对法律的期待往往比较接近。
[17]在与赡养有关的继承问题上,我们也能看到同样的矛盾。在浙江农村一件儿媳要求继承已故儿子遗产的诉讼当中,法院把一个在分配家产的同时要求儿子日后赡养父母的"分家约"割裂开来,确认父母对子的赠与有效,而以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为由,不承认该"分家约"是附有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则认可赡养契约以及其中附有条件的赠与)。尽管法院最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了适当的照顾,但是整个判决的个人主义色彩仍然给人以深刻印象。见"许顺卿、王飞诉王加有、陶银香继承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页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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