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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的法治与精英的法治/姚建宗

时间:2022-08-05 08:07:46 法学理论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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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的法治与精英的法治/姚建宗


"平民"的法治与"精英"的法治

姚建宗


法治是以个人为基点并以社会活动主体的广泛自治为显著特色的,它时刻体现并且也不能不体现出其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内在关联。因此,法治在本质上应当是平民主义的,是"平民"的法治。但同样不可否认,法治又始终是以智识和文化的进步为保证的,它不能没有社会精英的参与、推动和引导,因而法治本身也是"精英"的法治。

法治既是"平民"的,它就必须从法治的精神原则与具体的规范和制度的整体当中体现出其"平民"的色彩,即,它自始至终都应当具有一种大众情怀:在生活的立场上,它必须体现出对作为常人的每一个人的当前生活与未来生活的真情关怀;在政治法律的立场上,它必须表明其对作为常人的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的真诚而平等的尊重与维护。"平民"的法治要求认同并参与法治事业的每一个社会活动主体,都自觉而且自然而然地把自己看作是你、我、他之平等一员,既不比别人"低贱"也不比别人"高贵",作为常人,每一个人都具有同样平等的权利和生活自由,也都具有同样平等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因此,在法治之下,作为常人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当珍视自己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同时,作为常人的每一个人更应当高度尊重他人与自己同样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更应当自觉地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与自由,这既是法治之下的每一个人的神圣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又是法治之下的每一个人的神圣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同时又是法治之下的每一个人的不可推卸的社会义务与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实行法治,需要全社会的普通人都普遍地具有健全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借用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名言来说就是,作为常人的普通人都能够自觉地意识到权利的神圣性与重要性并切实地"为权利而斗争"--不仅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而且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也就是为每一个人的权利而斗争。

与此同时,法治还是也应当是"精英"的。"精英"法治主要体现在,法治所必需的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一系列法的具体规范与制度方面的落实,这些法治的规范和制度的实际操作与运行,是由或者主要是由政治的、法律的和社会的等各方面的"精英"来具体组织、策划、参与并推动的。"精英"法治的明显标志乃是政治家、社会活动家、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社会文化精英对民主政治、宪政和法治的理论阐释与实践对策设计及其落实方面。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治也是"精英"的法治意味着,若一个社会的"精英"阶层都对法治抱持怀疑甚至敌视态度,那么法治便绝对不可能在该社会生成、展开、持存与发展。从西方法治的历史发展来看,社会中的"精英"阶层对法治的推动与维护,的确是法治发展的关键,对此,英国思想家埃德蒙·柏克和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都有过精彩的论述。
由此可见,法治真的既是"平民"的法治又是"精英"的法治,但其底色和本质却实实在在地是"平民"的,即法治的整体取向是平民的。而我国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在很大程度上有意无意地体现出来的恰恰是浓厚的精英主义色彩,而极其缺乏的却恰好是平民主义的大众情怀。无论是在法律的观念与意识上,还是在法律的规范与制度构造上,或者是在法律的操作实施上,都更多地表现出了中国社会知识文化贵族与政治精英的文化霸权主义和政治霸权主义的态度与立场,很少有知识与政治精英表现出一种执着的常人意识。精英意识的过分强化与常人意识的淡薄,有使我国的法治脱离其真实的存在根基与立足点从而远离甚至超脱于社会公众的生活,异化为人的对立物之可能。一句话,我国的法治现实所体现出来的这种片面的"精英"取向和普遍缺乏的"平民"意识,从根本上讲,是有害于我国的法治的。

所以,我们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强调并高度重视法治的"平民"色彩,但也要重视其"精英"取向的合理性。就重视"平民"的法治而言,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既在思想观念和社会意识上又在具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上,以及法律的组织机构及其运作上,强化对常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障,高度重视并尊重常人的生活及其自治,即法治的规范、制度与组织机构的构造与运作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要(方)"便"民而不要(打)"扰"民;不要企图做普通人的生活设计师、行为引导者、道德训练员,让每一个常人依据生活的常理与人情按照自己的愿望去生活、去创造,自己去做自己的主人。就重视"精英"的法治而言,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既在理论和实践上又在制度与组织上,逐渐推行和发展中国的法律职业化改革,换句话说,中国法治的实践操作应当主要由"精英"特别是"法律职业精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来进行。

由此想到,作为中国法治实践之核心的、由"职业法律精英"来操纵的司法活动(也即法律仪式),其远离"大众化"而趋向"神秘化",对中国的法治未必就有害;而作为法治"平民"取向的一个重要表征的"大众化"举措的全民普法教育,也的确未必就对中国的法治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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