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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表见代理制度

时间:2007-5-28栏目:司法制度论文

理权的范围如何,法律并没有责成被代理人公示其代理人及其权限,行为的相对人往往只能凭借行为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来进行判断,如果相对判断失误,就存在一个无过失的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无过失的被代理人是应当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就会失去安全感,从而影响代理制度的信用及效益,直至制约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效率,故通过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平衡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来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市场经济的高效发展,便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所在。


注释:
1、参见2002年《黑龙江审判》第2期
2、参见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导用书《民法》第75页。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经济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2、李仁玉编2001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导用书《民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利明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郭明瑞 王轶主编《合同法新论公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20日闫俊奎著《表见代理中相对的选择权》
7、《中法网》2003年1月8日王清镇著《对表见代理的结构理性分析》
8、《甘肃政法学院报》1998年1月李文柱著《论表见代理》
9、童兆洪 吕雪梅主编《经济纠纷诉讼与审理1338问》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
10、经济、民事司法解释新编编辑组主编《经济、民事司法解释新编》1996年版
11、胡黄太云 宋海波主编《民事法律适用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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