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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时间:2022-08-14 00:12:45 司法制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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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丁寰翔1,陈文晖2
  
  (1.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 宁波315100;2.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 象山315700)
  
  摘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当今严重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重要社会现象,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提高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理念,明晰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原则,追寻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有效机制,是我们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应有之义和实践之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犯罪防控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 2012) 10 - 0048 - 04
  
  作者简介:丁寰翔(1963-),男,浙江奉化人,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研究。
  
  陈文晖(1970-),女,浙江象山人,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犯罪防控体系包括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犯罪预防一般是指人们注重调动社会各种有效力量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来防止、限制、抵消各种致罪因素,达到减少和消除犯罪现象的系列活动。犯罪控制是指犯罪预防的要求和指向,同时,犯罪控制还包括对犯罪的侦查、指控、审判、处罚与矫治。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是犯罪防控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通过犯罪预防活动来达到更好的犯罪控制;通过犯罪控制活动更有效地预防犯罪。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例不断上升,并且出现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形式结伙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年龄低龄化、重新犯罪率高的趋向。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防控已经成为我国当务之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未成年人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还不够健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以“第一章”的内容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是,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现有法律制度,还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基于追寻构建外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一、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该具有的理念和坚持的原则
  
  (一)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该具有的理念
  
  1.全面、优先保护理念
  
  享有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的社会地位的体现,对未成年人来说其基本权利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未成年人正处于不成熟阶段,他们属于弱势群体,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权利的侵害也容易使他们走向犯罪,因为他们获得满足需要的途径较少、对抗权益侵害的能力有限、权利受到侵害后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行为变异。因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外在的权利受到侵害有着联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键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要实行全面保护和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全面保护包括:一是全面确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权利;二是要确保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实现;三是要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的全面制裁;四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全面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优先保护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特殊要求。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因此,世界各国都注重未成年人权利的最大化,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予以特别的优先保护,即未成年人权利与成年人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保护相冲突时,应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优先保护不仅要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体现,还应该体现在社会政策、社会运行、司法原则和司法过程之中,体现未成年人的优先地位。
  
  2.全社会参与理念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复杂的,要防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够做到的,它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各种主体积极参与,内容有抚养、监护、教育、帮助、辅导、培训、强制教育、惩戒、矫治等。“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必须具有政治的高度和社会的广度。政治的高度意味着犯罪防控不仅仅是刑事司法领域之事,更重要的是社会政策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而社会的广度在于犯罪防控不单单是法律之事,还需要我们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角度展开相关研究,提出一个完整和谐的犯罪预防对策,从而建立整体和谐的犯罪防控体系。”立法部门、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均应按照各自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不同职责,主动参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控工作。
  
  3.发挥国家亲权作用理念
  
  除了家庭外,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亲权是指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在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国家亲权是指国家对未成年人应尽的权力与责任,它是从父母亲权中逐步脱胎而来的作为干预未成年人的合理化根据。 (范文网 www.fwsir.com) 当父母无力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时,应由国家亲权代替并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由国家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国家亲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础并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的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有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即充分体现了国家亲权。在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国家亲权的作用。
  
  (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应坚持的原则
  
  犯罪防控既需要宏观的顶层设计,也需要中观的制度、计划和微观的方案、措施、手段的运用,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但是,不管犯罪防控的宏观、中观或微观及其不同的解析,均需要遵守一定的准则,这就是犯罪防控体系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同样应该遵守体现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宗旨、价值的准则,即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原则。
  
  1.综合系统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病症,因此,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公民的共同责任。”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综合性需要。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多主体、多层次、多方案、多手段、多途径的特点,也是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依据。另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明确防控目标,决策防控规划,落实防控方案,确保防控的阶段性、持续性和可控性,做好防控效果的评估,都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系统中的不同但具有联系的内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综合治理必须系统化,才能达到持恒和效率。
  
  2.社会化原则
  
  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社会化就是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是指人们通过内外作用将外在的社会行为规范、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的过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化不足或者社会化偏向产生的结果。因此,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就是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社会化的良好环境,使未成年人通过接受教化和社会互动获得正常的社会化,成为合格的公民。从司法角度来看,一方面,司法过程就是要确保未成年人正确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另一方面,司法过程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包括司法内和司法外资源,确保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化原则就是社会宏观调控系统和微观管理手段的结合,它有助于动用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控。因此,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社会化原则包括人的社会化和防控工作的社会化。
  
  3.保护、教育与矫治相结合原则
  
  未成年人的地位决定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重要,即使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国家也应该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教育和矫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对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处分,应以尊重未成年人独立人格和自然发展为原则,注重教育;惩罚作为事后的反应手段,重在矫治,而应当被严格限定。
  
  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的途径
  
  (一)确立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主持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民众的幸福感。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没有政府的主导和重视是不可能的。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表现在:
  
  1.科学制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的政策。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政府要树立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理念,通过一定的社会政策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营造真正和谐的社会。
  
  2.加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一个为市场、社会发展提供规则和维护秩序的服务者。政府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过程中,可以鼓励成立所谓第三方组织(包括相关公益组织),明确组织活动基本宗旨和目标,通过委托、购买方式引入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从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罪错帮教工作,发动基层组织做好未成年人纠纷排查、解纷息讼、帮教培训工作。
  
  3.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根据国际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公约,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是国家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加强教育投入、提高儿童与少年的福利、增加未成年人就业技能培训,提升未成年人的基本素质。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机构,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协调、投诉、督促、立法建议等基本职责和职权,更好地体现国家亲权的精神。
  
  (二)完善法律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提供制度支持
  
  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重要任务。前述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必须梳理现有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司法的法律法规,逐步建构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提供制度支持。
  
  1.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作为基本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通过立法特别要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探视和抚养方面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父母、其他家庭成员、社会及其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权利与义务(职责),确保未成年人正常探视权的实现和正常抚养费用的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陷更重要地体现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程序的系统规定,导致现实中出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严重缺失。”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构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的专门程序制度,确保未成年人民事诉讼权利及其实现。
  
  2.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处罚基本上与成年人共同适用的刑事法律,没有专门的少年刑事法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主要包括:一是完善未成年人刑法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条件、刑罚适用类型和量刑基本原则;二是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与制度,明确警察、检察官及法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职责、调查审理程序、审理方式、未成年犯的执行方式等,充分体现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三是完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法律制度,促进未成年人监禁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专门化、社会化,推进社区矫正在犯罪未成年人矫治中的运用,确保犯罪未成年人更快地复归社会。
  
  3.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建议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独立的一项制度纳入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之中,将所有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其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其诉讼过程中均可获得法律援助。
  
  (三)重视社会建设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取决于法律的完备,更依赖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认同和关怀。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社会化异常,出现非常态人格的责任并不完全在他们,比如,家庭人际关系不睦造成的情绪障碍导致未成年人对社会难以适应,影响未成年人人格的健康发展;社会发展中的文化冲突亦会影响健康人格的形成,并导致未成年人与社会要求不协调的行为倾向。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过程中,重视社会建设需建立如下防火墙。
  
  一是家庭防火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出生后的第一驿站,是人初始社会化的场所。提高家庭素质,提升家庭教育,优化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培育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提高家长对教育好子女的重要意义的认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应当树立“养不教,父母过”的观念,树立教育子女是父母天职的观念。同时把教育子女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联系起来,既要有当家长的家庭责任感,又要有当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另外,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与水平。
  
  二是学校防火墙。学校是为未成年人提供正规教育的地方,学校重智力教育,轻德育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会造成少数学生不能顺利适应学校的学习生活,很容易在社会不良因素和不良交往的影响下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学校要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使学生全面发展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三是社区防火墙。任何自然人的生存、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社区。社区的不良风气、不良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环境,必然会对未成年人心理产生极坏的影响,并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媒体对未成年人的感染和侵害,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谋利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发廊和网吧等;还要加大惩腐力度,优化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倡导积极向上的时代精神;另外,通过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建设,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对有不良行为和有违法犯罪倾向的青少年进行就地帮助、教育和挽救,为减少、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创造条件。
  
  (四)强化未成年人司在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骨干作用
  
  对于预防犯罪来说,未成年人司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基本形成了“以少年保护为主,以少年责任为补充”,“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的未成年人司法的趋向,为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平台。未成年人司法在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作用体现在:
  
  第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通过严厉打击、惩戒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犯罪行为,来保护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保护。司法机关通过审理侵犯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直接保护未成年人民事实体权益。
  
  第三,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司法部门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切实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最佳处遇。
  
  第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延伸。司法部门结合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总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分析成因,向立法部门、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创新社会管理,宣传未成年人法治,联合和指导社会各种力量,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防范的共建工作;做好个案调查和跟踪帮教工作,强化审判效果。未成年人司法向社会延伸、向判后延伸,架起未成年人司法与社会(家长、学校、社区及相关主体)、政府及未成年人之间的桥梁,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发挥穿针引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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