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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与当前面临的挑战

时间:2022-08-15 15:56:31 司法制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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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与当前面临的挑战

  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与当前面临的挑战
  
  南京大学法学院 唐鸿儒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人道法的发展过程及其面临的诸多困境,联系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对其困境进行了阐述,旨在推动今后的研究并解决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人道法 发展 问题 维和行动
  
  一、国际人道法的发展
  
  1.古代的国际人道法。依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定义,国际人道法是指出于人道原因,限制武装冲突之后果的规则的总称。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从原始的氏族部落间的战争中演化出了一系列旨在限制战争残酷性的习惯,它们以某种宗教信仰、习惯、礼法等形式流传下来,至今可以确信的是古印度《摩奴法典》上就有,关于弓箭的使用,对战斗员的击杀、对平民的保护内容,在地中海沿岸的城邦国家,两河流域,古中国也有同类规定。这些依靠某种宗教、礼法、习惯而公开施行的规则构成了人道法的初始样态,但受文明程度的影响,这些规则仅在某些特定的区域适用,因而并不成其为国际人道法。
  
  2.近代的国际人道法。至地理大发现的时代及之后的很长时间内,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其经典之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以两卷的篇幅阐述了战争中对人的权利,合法与非法的战争手段等内容,此书不仅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理论基础,也推动了近代人道法的发展。伴随着产业革命与殖民战争,国际法不断向欧陆以外的区域传播,这也带动了人道法的传播。其间,在国际红十字会倡导下,1864年出版的日内瓦条约问世,明确提出对战地伤病员及医生的保护,随后又在其基础上出现了海牙国际公约,并最终形成海牙公约体系,此体系系统规范了海战与陆战规则,明确战争中对科技应用于武器装备的限制,并形成了四大原则:限制(restriction)原则、区分(distinction)原则、比例(proportion)原则与军事必要(military necessity)不解除国际法义务原则。此后,日内瓦公约于1906年被修正,其适用范围扩展至海上救伤并赋予医生以携带自卫武器的权利。
  
  3.现代的国际人道法。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极大地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也进一步带动了国际人道法的发展,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签订,它与之后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一起形成了日内瓦公约体系,并成为现代国际人道法的核心。一般认为海牙公约体系与日内瓦公约体系一并组成现代国际人道法。
  
  二、国际人道法对维和行动的适用性
  
  国际人道法作为人类进步的象征,旨在限制战争的残酷性,一般认为只要存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应尽可能的扩大适用范围,依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泰迪克一案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不经宣战而事实处于战争状态的一切诉诸武力的行为,依据公约第一及第二附加议定书,公约适用范围不局限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也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且随着1929年之后的各项公约均取消了普遍参加条款(General Participate Clause)国际人道法现可适用于非缔约国。
  
  在联合国是否可以适用国际人道法的问题上,存在对立意见,由于联合国宪章没有在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上做出明确表示,且联合国并未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上签过字,而国际法院也未曾就此做出过相关判决,导致无先例可考,故在能否适用的问题上存在法律漏洞。但就联合国的态度而言,联合国曾在多个决议中分别提到维和行动中对平民的保护,行动人员守则等内容,且在1999年8月10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签署《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遵守国际人道法的秘书长公告》,其中详述了平民保护及作战手段限制等问题,联合国官员也在公开场合表示过接受国际人道法的监督,因而可以认为,联合国在其主持的维和行动中连续、普遍且一贯地适用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内容,国际人道法对维和行动的适用存在通例(general practice),且已经接受成为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认为国际人道对维和行动的适用形成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效力。
  
  三、国际人道法适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尽管联合国曾多次强调平民保护问题,但在其具体实践中经常存在对平民保护不到位的情况,这其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误伤平民,二是义务冲突。对第一种情况,最明显的例证即为科索沃战争中,维和部队为迅速达成其正义性目的,制止种族清洗,而过度使用武力,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使用了除核武器以外的几乎所有武器,这其中甚至包括海牙体系明确要求限制使用的集束炸弹等过于残酷的武器。另外,北约在行动后期,不区分攻击,导致大量的平民伤亡。最近的事例是由反恐战争带来的美军虐囚问题,在“9.11”后美国在阿富汗境内打击基地组织,在主要战斗结束后,美国将抓获的大量恐怖分子关押在关塔那摩军事基地,对这些人进行了法外拘禁与询问,这种暴行使得恐怖分子的法律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这首先涉及到的便是对恐怖分子及其所从事的恐怖活动的法律性质的界定,这一问题是国际人道法正在面临的挑战,日内瓦公约明确规定禁止以制造暴力为目的而对平民聚集区采用暴力,但公约并未明确恐怖分子的法律地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就这一问题施压美国政府,要求其按照战俘待遇对待恐怖分子,而美国借口打击恐怖主义及保护本国公民的重要性提出反对。以上两个事例中,北约与美国都明确或事实地借口维和行动的正义性目的而排除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这也是当前维和行动中碰到的一大难题,在面对一个正义性目标的时候可否暂时排除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军事必需不成为排除国际法义务的条件,那么维和行动如何迅速达成目的,是否应该在原则之下规定例外,设定紧急排除条件并建立时候的补偿措施是值得探讨的,否则国际人道法在实际中必将受到下一次的挑战,其权威性会受到影响。
  
  而就第二种情况,其主要的问题在于,维和部队在行动中对平民保护的义务与其应严守中立性义务的矛盾,在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前提下保护平民有很大的困难。在刚果(金),反政府军曾袭击过一个难民营,并且用营中的难民充当人盾,如果依靠当地的司法力量显然不足以保护平民,但如果维和部队攻击反政府军又势必超过维和部队自卫的限度,而使其丧失中立性,与维和行动的宗旨相悖。又如刚果(金)政府军被指曾于2009年对沙里奥村的平民进行屠杀,此时维和部队坐视不管同样导致人道主义灾难,而主动介入又明显又背中立性原则。在索马里进行的维和行动中,联合国派出的维和先遣队在遭到攻击后主动反击,导致数名索马里平民死亡。以上事例都显示出国际人道法在具体的维和行动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与其它国际法的法律冲突,而目前未有统一的国际法规范对这一问题进行总括规定,这使得国际人道法在很长的时间里可能都无法渗入到维和行动的领域,导致其对于战地平民的保护作用大幅下降,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希望国际法起草委员会尽快拿出相关方案供联合国讨论。
  
  与对平民的保护极为类似的是,对战地伤病员的保护也存在义务冲突的情形,联合国的战地卫勤部队仅能在联合国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战地医治,但国际人道法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对战地伤病员的普遍施救义务,但救治冲突一方的伤病员也有违反维和行动中立性的嫌疑。
  
  除了以上这些问题,还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使得国际人道法获得普遍的遵守。正如国际公法不存在统一的强制机关一样,国际人道法也没有自己专门的强制机关,其强制力从实际效果上来说弱于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那么要确保武装冲突中遵守国际人道法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便是引入第三者的监督,但是对于监督者本身的监督同样也是问题,如果再设立监督者,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循环往复,没有休止的问题,而确保国际人道法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又显得十分重要,在苏丹内战、乌干达及最近结束的利比亚内战中,人道主义危机十分显著,但是对于起义部队的监督十分薄弱,这使得这个问题的解决又变得十分紧迫。
  
  四、结束语
  
  尽管国际人道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特别是国际人道法对维和行动的适用性及适用过程中面临相关的问题,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际人道法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一定会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