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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寿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可行性分析

时间:2006-11-22栏目:保险论文

001~2005)的投资率为35%,按照现有的数字计算,中国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大约为6000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国家财政的压力确实很大。因此,除了国家财政和国有商业银行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外,还要鼓励其他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国外的养老基金和其他福利基金偏好追求安全性高的投资,非常看好中国能源、交通、通讯等基建项目。这些公共基金机构(包括人寿保险公司、退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能够提供长期固定利率的资金。据有关专家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前期,这些机构在通过资本市场为大型能源和交通项目融资方面,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这些项目的成功表明,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公共机构贷款者拥有的巨额资金,为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能源、运输、电讯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相当可观的资金(参见《1995年亚洲经济和基础设施》)。既然国外的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已被证实是可行的,那么我国的寿险资金也理所当然应该在这方面有所贡献、有所作为。
    四、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连接平台——基础设施项目信托计划
  寿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投资形式将寿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寿险公司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种直接投资方式,即是指寿险公司直接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直接从事项目的生产经营。采用这种方式,投资者将直接获取利润和承担风险责任,减少了中间环节。但从现有的市场和寿险公司的技术和人才条件来看,采取这种直接投资的方式风险较大,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寿险公司还不具备相关的能力。以目前各寿险公司现有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还无法承担和应付由于直接投资所引起发的一系列风险。法律限定上突破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2.债券模式。基础设施项目发行长期建设债券,允许寿险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平等参与购买。这种模式符合市场经济的规范,但其实施取决于基础设施投资体制的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更何况目前我国公司债券的市场规模还很小,新债券发行更是处于停滞状态。所以,操作的难度也比较大。
  3.银保联合贷款模式。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参加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联合贷款。寿险公司通过这一模式可以分散投资于多个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但在向基础设施项目发放贷款的业务中,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在目前各商业银行均有数量可观的闲置资金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显然缺乏与寿险公司合作的动力。这一模式是否可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在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之间建立双赢的利益分配机制。
  以上几种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很难付诸实施。我们认为,寿险资金的投资组合中需要有收益适中、风险适中的品种,其选择的趋势是投资品种的证券化。作为金融业务创新,应该为保险公司设计出一种新型证券,达到拓宽投资范围的目的。除了股票、基金、债券外,广义的证券还应包括信托受益券(或信托收益凭证),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受益凭证更适合寿险资金投资。
  4.基础设施项目信托受益凭证,它是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签发,严格根据委托人事先约定,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并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表明受益人权益的凭证。其一般运作方式是,信托公司向企业机构(如我们所说的寿险公司)推介合适的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机构审核项目的风险和收益,认可后认购信托收益凭证,缴纳出资;信托公司募集到资金后,开始投资并管理项目;在信托期内,信托公司根据相关制度批露项目信息,制作公布信托项目会计报表。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委托人或受益人可随时查阅账簿资料、信托公司每年获得信托项目收入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另外,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凭证可以协议转让给其他方,在信托公司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其流动性虽然低于网上交易的股票、债券等,但明显高于直接投资的实物资产。信托受益凭证的风险视信托项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投资于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风险都不太大。因此,这种证券化的投资品种,收益稳定适中,具备一定的流动性,项目资金量大且便于管理,不仅与长期寿险资金在时间上相匹配,而且与其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的要求也相吻合。另外,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来说,设计投资组合,降低保险资金运用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也需要寻找与股票、基金分属不同行业,收益率和风险都比较合适的证券。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基础设施信托计划无疑是寿险资金投资的较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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