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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积累养老保险财务机制探析

时间:2006-11-22栏目:保险论文

国家筹措发放工资水平25%的养老金,还可以使参加保险的职工体会到国家制度的优越性,提高缴纳保险基金的积极性。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是职工养老保险的主体,可采用基金积累的财务机制,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资金,建立职工个人帐户。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采取以企业为单位组建基金理事会,基金营运管理由各基金会委托商业性保险、信托、投资金融机构进行,因而可以分散资金流量,提高防御通货膨胀的能力,将完全积累模式下存在的风险性降至最低,有利于抵御和渡过老龄化高峰期的支付困难。而且,以企业为单位为职工预提积累保险基金,既可为职工提供较为可靠的退休收入保障,也可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第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可采取自愿原则,由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为将来养老储蓄资金。

  笔者认为,这种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下不同层次保障水平的任务和性质,分别以企业和国家为保障主体,根据不同的保障目标和保障水平,并行存在以基金制为基础的个人退休基金帐户和现收现付制的财务机制,应是部分积累制财务机制的理想模式。

  三、比较与借鉴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在于平衡了企业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有利于新老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公平市场竞争,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建立社会统筹,则更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使得寿命长的和收入低的职工的老年生活得到保障。但就解决未来人口老龄化危机,预筹积累养老金方面,则存在着严重不足。在实际运用中,我国养老保险财务机制仍然没有摆脱现收现付框架的束缚。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建立了个人帐户基金,但“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收缴原则为各地在确定费率时开了一扇具有弹性的门,使得各地在确定费率时考虑更多的仍然是当年财务收支的平衡,以求不过分增加政府和企业的负担。这样,新建立起业的制度实质上还是一个现收现付的制度,基金只是帐面上的基金。

  但我国直接向部分积累财务机制的目标模式过渡,条件还不成熟。这是由于我国近期目标的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然过于庞大,费率负担和替代率都比较高,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第一和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这样留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补充性养老保险的空间就很小,因而很难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国家和企业包得过多以及行政方式管理基金等弊病,阻碍了企业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储存积累养老金的积极性,也不能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基金的有效增值,从而达到减轻费率负担和增加保障水平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抑制了我国保险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发展。而将历史沿袭下来的基金养老保险高替代率,从目前的85%调整到25%,则需要一个长期过渡的时间和平滑过渡的措施,是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也不可能使我国全面建立基金会形式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虽然直接实施国际上通行的三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以及相应的财务机制,困难重重,但它毕竟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每一步措施,都应当是有利于向这一目标模式转化的。因此,我们应当积累探索财务机制目标模式的运行机制,找出差距,采取步骤,逐步向目标模式转化。

  首先,在目标模式中,政府承担了第一层次的养老保障任务,保证这一层次的资金筹集。我国在实践中往往以保险金成本列支、税收优惠、资金不足时给予补助等形式承担一部分费用,常常无法使个人体会到国家所尽的责任。在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中,政府应提供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或一个绝对数额。

  其次,在目标模式中,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中占据重要位置。这种由企业自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会,基金会理事由雇主和雇员同等代表组成,基金会以法人组织形式独立于企业,基金资产与企业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法人在遵循基金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统一的原则下,委托养老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分别担任基金管理人、保管人和投资人,按照约定对基金资产行使基金管理和投资营运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模式,一方面可以稳定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促使金融制度的早日成熟。另一方面,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也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如果养老基金能够成为公司的主要持股机构,那么就可以降低目前企业过高的负债比例,增加公司发展的稳定力量,提高法人持股的比重,从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但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看,资本市场的发育还需经过一个长时期的过程。因而,要想在短期内全面建立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一个可供考虑的方案是,可以结合目前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产权重组,股份制转换,同步实施。可以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选择少数几个经济基础雄厚,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要求这些企业在转换过程中,必须建立起补充养老基金会法人组织,作为股份制改组的条件之一,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试点,获取经验,然后创造条件在全国推广。

  再次,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本身是有利于目标模式过渡的,只是由于社会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基金被挪用于发放退休金,因而使得这一模式的积极作用被大大抑制了。因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当务之急,是尽快偿还原有制度下的债务。国家应该承认这笔债务,然后可以采用发放债券,或出售国有企业、土地等国有资产的做法,偿还社会保障债务。政府承认并承担原有债务,也可以配合我

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股份转换,同步进行。这样做,既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还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缓慢,不能取得实质性实破的难题,从而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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