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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入世后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调整——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际

时间:2006-11-22栏目:房地产论文

须走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路子。因此,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上进行改革,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股份化,一方面从法律权利上,有助于明晰产权关系,又能够保障在农村土地集中过程中,不引发复杂的社会纠纷,从而为我国工业化进程提供稳定的农业支持和持续有效的国内消费市场环境。

  注释:

  [1]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66—68页。

  [2]朱道林、董为红,《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如何适应WTO》,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二期,第18页。

  [3]齐伟、东野光亮、张凤荣,《关于土地产权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建设》,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一期,第10页。

  [4]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95页。

  [5]朱道林、董为红,《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如何适应WTO》,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二期,第18页。

  [6]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00页。

  [7]李文学,《新世纪中国农村经济兴衰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75页。

  [8]柯炳生等著,《WTO与中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99页。

  [9] 齐伟、东野光亮、张凤荣,《

关于土地产权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建设》,载《中国土地》2002年第一期,第9—10页。

  [10]聂闯,《美国农业》,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8月第一版,第106—107页。

  [11]2001年6月,在“罗龙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忠的发起下,南溪县杉木村6组的24户农民集体签约,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份的形式集中起来成立公司,公司股份每股作价5000元,每亩土地按一年产出400元折算,不够一股的可以用零工补足;此外,农户也可以现金入股,公司组建阶段的技术人员和务工人员还可以将工资折算入股。很快,一个占地8000平方米的养殖场建起来了,公司买进优质种兔、南溪白鹅和1万尾鱼苗进行养殖。杉木村的农民不用洗脚上田,就当起了股东。经营的压力使养殖公司的股东们现在每天忙的是找项目、跑市场、请专家、学技术等。通过这种土地股份制公司,农民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增强了市场竞争意识。 参见http://news.163.com/editor/020801/020801_484225.html。

  [12]参见http://news.163.com/editor/020801/020801_484225.html。

  [13]宋洪远等著,《中国农村经济分析和对策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第74页。

  [14]李文学,《新世纪中国农村经济兴衰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44—48页。

  [15]宋洪远等著,《中国农村经济分析和对策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第157页。

  [16]参见http://www.rcre.org.cn/sjzl/sj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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