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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地上权解决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所有权的冲突

时间:2006-11-22栏目:房地产论文

。这种土地使用权是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外的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⑥。有的学者提出:尽管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与传统的地上权相对应的概念,但考虑到我国大陆长期采用“土地使用权”一词的习惯,拟将地上权称为基地使用权⑦。

  我认为,总的来说地上权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目前只是以土地使用权一词代替了。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开发经营权。但是土地使用一词极不准确,无法区分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与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使用权能”,而前者属于他物权范畴,后者属于自物权范畴。我们现在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只是指前者。使用权一词不能准确完整表达其所包含的内容。它不仅不能包含收益的权能,而且排斥了合法的让渡。但我国目前的土地使用权人不仅享有占有权、收益权而且还享有转让、抵押等依法处分的权利。如果采用地上权概念则明确简洁,并与国际立法习惯相接轨。这样既可以理顺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各自之间和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有效解决土地使用权的有期性与地上物所有权无期性的冲突。而且,地上权制度涉及的地上权期满后国家以市价购买地上物,取得地上物所有权的规定,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规定的由国家无偿取得地上物的处理后果相比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实质。它有利于保护地上物所有权人的利益,调动用地者对土地及地上物在资金、物质投入上的积极性和热情;也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借鉴各国关于地上权的规定,我认为未来我国地上权制度就土地使用权的有期性与地上物所有权无期性应做如下原则性规定:

  一、 明确认定地上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并列的物权,地上权人享有对地上物的所有权。

    二、 关于地上权的存续期间,应该在法律上延长现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使其超过或接近一般建筑物工作物的使用寿命。

  三、 地上权人享有对地上权的续展请求权,地上权人可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请求,土地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土地所有人也可以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请求,地上权人如果拒绝延长,则丧失补偿请求权四、 地上权人享有取回其地上物的权利。地上权期满而未续期的,地上权人有取回地上物的权利,但应回复土地原状五、 土地所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地上权消灭时,土地所有人享有以时价购买地上物的权利,地上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六、 地上权人请求对地上物补偿的权利。除地上权人拒绝土地所有人的续期请求而丧失补偿请求权外,在地上权到期时,地上权人不愿取回地上物的情况下均有权请求土地所有人对于地上物按市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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