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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及追偿权

时间:2006-11-22栏目:房地产论文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2、追偿权的限制

    按建设单位有无过错和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有无过错及大小,建设单位的追偿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应当通过鉴定认定,有关事故的责任以及大小应根据履约事实确定。如果过错在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则建设单位有权向一方或多方主张权利;如果过错属于建设单位与上述单位中的一方或多方,则属混合过错,责任方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就不能视自己的过错于不顾,而要求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建设单位有义务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建设单位无权就扩大的部分向责任方追偿。

    综上,对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受害人有权依法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建设单位应按特殊侵权的无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只能依法判决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判决施工企业等向受害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约或者依法向参与工程建设的过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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