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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新阶段中的金融问题研究

时间:2006-11-22栏目:房地产论文

拓展信贷市场。其次,从住房消费信贷的融资手段、融资工具来看,融资手段单一,融资工具贫乏,也难以满足住房消费信贷的需求。目前,我国住房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基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个人住房储蓄,由于他们的运作还很不规范,资金的归集率不高,严重制约了住房信贷资金的供给。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特别是二级市场很不发达,使本可以通过房地产证券化筹集资金,分散金融风险,促进市场流动的融资渠道无法运作。

    2、发展住房消费信贷的政策措施不配套,也是制约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缺乏与住房消费信贷配套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金融法律框架业已形成,但与房地产业相适应,在法律上明确房地产金融市场规则, 严格界定各种房地产金融机构和组织的合法性,规范其资金筹集、融通、借贷等各环节的经营行为,保证住房信贷资金正常运转的金融、税收、保险等法规和法律还有待制定。而且,已制定的法律、法规执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还有待于加强。其次,对住房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住房消费信贷具有垫支资金量大,回收期限长等特点,尽管有房地产产权作抵押,但由于其流动性差,盈利性低,资金分散且回收慢,贷款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商业银行对发展该业务的信心并不是很大。为加快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有必要在贷款管制上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如对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免交部分或全部存款准备金,在一定时期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较大。尽管《担保法》和最近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都规定,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但在借款人不履约还款时,银行缺乏对抵押物处置的操作经验,在法律执行上也缺乏力度,这将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政府监控、全社会参与、有保障的抵押贷款风险担保系统。

    (三) 住房流通中的融资问题

    完善的住房市场体系,不仅要有发达的一级市场,更要有发达的二级市场。开放和发展住房交易的二级市场,允许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不仅有利于盘活存量住房,实现住房的合理配置,更有利于引导居民住房消费和投资,促进居民卖旧房买新房,以小房换大房,使有房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得以实现,更能使潜在的住房需求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

    但是,由于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只强调一级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忽视了二级市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了二级市场的混乱。“公房私租”等现象屡禁不止,而灰色市场却发展迅猛。不少人利用手中权力多占房,然后用于出租,谋取私利,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有必要转变我们的房改政策及措施,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建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住房二级市场上的租赁与销售行为中的金融支持。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缓慢,从现状来看,几乎没有那家商业银行开展了这项业务。究其由,主要是在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中还存在许多限制为住房交易的二级市场融资的窠臼。具体而言,主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具备为促进住房流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环境。由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一直放在如何启动住房消费,消化积压商品房方面,再加上对房地产投机的心有余悸,政府一向的做法是,只重视住房一级市场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而忽视了二级市场的建设。因此对如何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金融支持问题更是提不到议事日程。不仅如此,在已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中还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和家庭的第一次购房,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这大大限制了住房流通中的金融支持力度。

    2、各商业银行在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中的业务方面既没有有效的融资手段,也缺乏实际操作经验。由于长期以来城镇居民住房一直属于“公房”性质,被禁止私自流通转让,住房二级市场应有活力被人为地扼杀掉了。尽管近些年来,存量公房私有化改革取得可喜进展,但产权关系仍没有彻底理顺,居民在产权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是不能把还带有“公”字成分的自家住房作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抵押物的。由于缺乏具有完全产权的抵押物,银行自然在无法住房二级市场上开展业务。看来促进二级市场发展的关键是先得理顺产权关系。

    二、对我国住房基金和住房抵押贷款问题的研究

    (一)对我国住房基金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截止到1997年底,全国归集的各类政策性住房资金余额已达1638.1亿元, 个人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更是大幅上涨,1997年总余额已超过800亿元。 住房基金制度的建立对于保证我国住房开发与建设的规模扩张、住房分配与消费模式的转换、流通与交易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资金供给作用。但在实践中以下问题十分突出:

    1、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中的问题。目前住房公积金已成为个人住房基金建设的主要途径。1991年上海率先在全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就扩展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地,1993年陆续扩展到辽宁、吉林、黑龙江、河

北和湖北等地,1994年《决定》发布后,迅速扩展到全国各地。目前除西藏自治区情况特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外,全国35个大中城市,213个地级以上城市已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经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独立运行的解放军、煤炭、铁路、石油系统已于1995年年底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央国家机关也于1996年10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从覆盖范围看,目前沿海地区超过80%,内陆地区大约为60%,实施范围很广。归集数额也在稳步增加,1994年全国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10.09亿元,1995年增加到260亿元,1996年已增加到393.64亿元,199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总量已超过800亿元。应该说,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是成功的。它不仅筹集了一大笔住房建设与消费资金 ,而且为转换我国住房分配制度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和管理、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定位。住房公积金的研究中常常提到其义务性、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政策性、长期性等等。义务性、强制性对应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互助性是为了给公积金的低息政策提供理论基础;保障性对应于其管理方式;政策性是为了说明其使用方向;长期性对应于其支取限制。但是,公积金的属性如何界定还需理论界进一步研究,因为我国对公积金突出其强制性一面,对灵活性一面欠思考 .事实上,既然国务院在《决定》中已把公积金规定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对于职工选择什么形式的住房基金,对存入基金中的资金如何使用应有较大的灵活性,以体现对职工意愿的尊重。这样才能增强住房基金的吸引力。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面与缴交率。如果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性出发,则所有已实施市场化工资制度的企业不应要求他们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除非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保障性制度或者雇员工资中的住房消费比重仍不足于解决其住房问题。而凡需建立公积金的职工与单位,缴交率应根据当地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以能够实现住房分配机制转变的目标。但在目前各地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中,往往存在各异的规定,有些地方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这将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对国有经济中的职工造成不利的影响。

    第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问题。这里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目前的政策、法规规定,职工只能在购建、大修住房时支取住房公积金。这与鼓励个人购房、推动住房自有的政策导向是相符合的,但与转变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有矛盾。在租、买自愿的房改政策下,应允许职工用住房公积金交纳住房租金。二是,在那些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交纳公积金的地方,由于非国有经济的企业实行高工资制度,因此其公积金的数量也比较大。如果实行与国有经济中的职工同等的贷款条件,很明显他们在获得公积金贷款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这不仅仅因为他们公积金的存款数额大,而且因为他们的收入水平高,还款能力强,资信状况好。

    第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目标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证职工支取使用和贷款的权利。其它剩余资金可由政府统一使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但这只能是其辅助目标。这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恐怕是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问题。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承担由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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