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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重组、合资的法律环境和税负问题研究

时间:2022-08-05 13:04:00 证券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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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重组、合资的法律环境和税负问题研究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课题组 
                    范剑 杨如彦 魏刚 彭志刚 董军艳


内容提要

  国内证券公司重组,包括注册地在我国境内的证券公司之间发生的兼并重组、股权转移(相互投资)、业务重整等方面的行为;本课题所指的券商合资,亦专指一方为中国证券公司,另一方为境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它们之间进行的合资。重组和合资是证券公司以股权为内容进行扩张的两种主要形式,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这两种方式对于证券公司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目前券商这两种形式的扩张,远不及增资扩股受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制于规制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法环境和国内法环境,考虑到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税收政策以及法律对证券公司重组和合资的限制较为突出,有必要专门进行讨论。 

  在第一、第二、第三部分,我们用了大量实证数据,并站在股权变动的角度,总结了我国证券公司重组、合资的经验,由于合资证券公司目前只有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一家,在合资方面,我们以中金公司为例,介绍了合资券商在资金、技术、和社会动员能力等几个方面的优势,并附加讨论了中外证券公司根植于技术先导、人才储备和金融业务创新方面的竞争力比较,进一步说明了合资券商出现的必要性;关于国内证券公司重组,我们首先描述了以股权为内容的证券公司重组过程,认为中国的券商重组,主要是政府主导下的合并与脱钩,合并是省级区划内的合并,脱钩是系统内的脱钩,没有打破区域限制和行业隶属的限制的券商无序竞争被证明弊端很多。

  在第四部分,本课题分国际和国内两个环境,讨论了证券公司重组和合资的法律限制问题。在国际法框架下,对证券公司合资、重组行为构成约束的法律体系主要是《金融服务贸易协定》(FSA)和中美、中欧双边谈判签订的协议。这些协议的主旨都在于强调会员国资本市场的自由化和国际资本流动中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条件,严格满足这些条件,国内券商必将存在生存危机。因而利用保护期,以适当的市场份额换国外券商的技术,就成为这一阶段合资的主流。作为这些协议的具体落实,中美、中欧双边会谈纪要提出,在进入WTO的最初,外资可以参股合作基金33%的股份,在后期可以参股49%的股份,整个期间,外资可以参股中国证券公司33%的股份等条款。我们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以国内净资产排名前十位证券公司为例,计算了假定合资以后股权设置的情况,以及引进外资的成果,从而得出结论认为,如果国内券商本身的规模不够大,则合资并不能有效解决与海外券商的竞争问题。接下来,我们把国际法环境看成是给定的,讨论了国内法的限制,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和《税法》。由于这些法律的交叉影响,合资券商在组织结构、业务结构,以及管理层在管理框架等方面都表现出了很大的不同。比如重组将受到来自分类管理的障碍,合资则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并且合资后再融资渠道将受到很大限制等等。

  在第五部分,本文分合资和重组两种情形讨论了券商税负问题。如果国内券商之间重组,所得税的地区差异和税收属地主义的原则会诱使地方政府阻碍重组,哪怕是这种重组带有显而易见的利益。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模拟了两家处在不同税负环境下的券商重组的情况,观察了税负的不规则情形。如果是合资,由于存在"三减两免",合资券商的利润空间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比较了存在税负优惠的情况和不存在税负优惠的情况下券商的利润空间。观察券商市场份额的损失能否被税负优惠补偿。

  在第六部分,我们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建议认为,从长期看,法律条款的改进是必需的,我们并且列举了上述可能限制重组和合资业务法律条款的可能改进措施;从短期看,我们主张券商应该注重制度创新。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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